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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院学生出国留学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思源学院国际处 发布日期:[2010-08-20]

 

西思院发〔2009〕95号   签发人:周延波
 
西安思源学院学生出国留学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出国留学工作的管理,提高选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留学条件
第一条  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第二条  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第三条  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
第四条  达到具体项目要求,如雅思、托福成绩或者语言单独考试成绩合格等。
第五条  家长同意。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学校承认学生留学期间所修课程(学分):
(一) 就读的国外大学与我校签署有学分互认协议;
(二) 留学期间所修课程与我校课程内容相同或者相近。
第七条  学生在国外大学所修课程(学分),每学年须由该大学以书面形式转给我校,经有对应课程设置的二级学院评估认定(课程评估认定标准参照我校与国外大学合作协议附件《课程评估与学分互认细则》执行)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自主招生专业学生以2+X方式到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国外大学留学的,若希望获得学校颁发的写实性毕业证书,可向学校提出保留学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同时,须每年向学校缴纳学籍、学分转换、证书等管理费人民币2000元,在国外所修课程(学分)每学年须转回学校进行转换认定。
第九条  统招专业学生以2+X大专双学历或者本科双学位联合培养方式到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国外大学留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须向学校每年缴纳全额学费,在国外所修课程(学分)每学年须转回学校进行转换认定。经教务处审核,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学费及管理费催缴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共同负责。未缴纳学费、管理费或者学费、管理费缴纳不足的,学校将不为其颁发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毕业资格审核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初审。根据我校与国外院校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学生申请留学方式、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和学费缴纳情况认定其是否具备毕业资格;初审合格后,报送教务处终审;终审合格后,由教务处报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到国外专升本的学生,学校负责为其提供在校成绩单及大专毕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
 
第三章 审办程序
第十三条  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并填写“出国留学审批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审批。
第十四条  凭出国留学审批表及证明材料手续费收据到教务处开具学习成绩单(中英文,其中英文课程名称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翻译);到保卫处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校长办公室开具在校学生证明(中英文,其中英文在校学生证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翻译)并办理毕业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证明材料出具及盖章,每套收取手续费人民币30元,由学生本人在办理出国证明材料前到财务处缴费。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西安思源学院在校学生,本规定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解释。
 
 
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