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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登记选择的法律实务探讨

高教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17-12-20]

2017年9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新民促法)已正式施行,新民促法明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是中国教育史的一次重大突破。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属于新生事物,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策上既有相同点,也有差异点。笔者跟随指导律师在服务民办教育机构的法顾单位中,根据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部分未正式出台的征求意见草稿,梳理出了部分营利性教育机构与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相同点和差异点,可以为律师在服务民办教育机构的新建和并购提供实务操作参考。

一、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相同点。

1.两者均具有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两者均应当经有权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

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他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部分地方可能对在线教育机构的提出额外管理,比如要求从事在线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当取得经营性ICP或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提供在线教育课程的,还应取得网络出版、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

3.收费制度相同点。

①民办学校的收费问题改革的方向是实行市场调节定价,依法向社会公示,政府做好监督。

②民办学校的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4.土地政策相同点。

①民办学校在取得土地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②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民办学校的土地不得抵押。

5.税收政策相同点。

①民办学校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均是我国的纳税义务人,均要及时办理纳税登记;

②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③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④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⑤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前扣除,

5.财政扶持政策相同点。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扶持政策。

6.其他政策相同点。

①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提供的材料相同;

②实行相同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类似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决策机构,机构人员的构成和职权类似;

二、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差异点。

1.行政登记的性质和机构差异。

1)非营利性机构: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2)营利性机构: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收费制度差异。

1)非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分地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及备案制,小部分地区实行政府指导价。趋势是逐步实行市场调节定价。

2)营利性机构: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但要求公示。

3.土地政策差异。

1)非营利性机构: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以划拨等方式无偿取得用地。

2)营利性机构:按照科教用地管理,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

4.税收政策差异点。

1)非营利性机构:企业所得税:通过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享受到免税待遇。

2)营利性机构:企业所得税:部分省份规定了一定的低税率(比如15%)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税率优惠的规定如果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确认,应该归属无效。

5.办学受益分配差异点。

1)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对办学受益进行分配,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2)营利性机构:可以取得办学收益,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有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根据加以确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对于回报的具体比例无具体规定,只是要求考虑相关要素后确定“合理”的比例。

6.学校终止清算差异点。

1)非营利性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2)营利性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7.财政扶持政策差异点。

1)非营利性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政策。

2)营利性机构:不享受以上扶持政策。

三、已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

在新民促法前,民办教育机构未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新民促法颁布后,原先已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重新进行登记。

1.过渡期安排。分类登记工作应当给予民办学校充分的选择时间,将安排一定的过渡期,例如深圳规定要在3年内完成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

2.两类登记程序的不同。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

四、结语。

新民促法对民办教育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允许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显然是一种巨大的突破和进步,但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划分和政策并非泾渭分明,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明确的地方,例如一方面新民促法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另一方面又允许营利性教育机构可以进行盈余的分配,那么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公益属性体现在那些方面?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两者之间的差别将更加明晰,应主要在以下方面做出区分:

1.使命和目标不同。营利性性教育机构主要追求利润,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则主要最求声望。

2.资本的来源不同。捐赠是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而营利性教育机构泽主要依靠股东投入。

3.利润分配不同。营利性教育机构可比照不同公司制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而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则不允许进行利润分配。

4.税收优惠不同。营利性教育机构应当比照普通公司制企业进行纳税,享受的优惠较少,而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将享受较多的纳税优惠。

5.治理机构不同。营利性教育机构会实行公司制的治理结构,而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则实行合作性治理结构。

文章原载于《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作者:齐亮亮,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文学学士,法律硕士,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曾长期在商业银行从事公司信贷等投融资工作,专业从事投融资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