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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新政走向及挑战

高教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19-05-13]

截至2018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8.35万所,占全国总量的35.35%(超过三分之一);各类在校学生5378.21万人,占全国总量的19.51%(近五分之一)。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为56.69%,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占比分别为8.56%、13.68%和13.82%,民办中职在校生占比为17.28%,民办高校在校生占比为22.95%。

民办教育为中国教育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缓解了财政压力, 丰富了教育生态,满足了多元需求,促进了教育公平,推动了终身学习,拉升了教育消费。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在改革发展中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面临不少矛盾和挑战。

2015年12月27日,《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修正案取消了对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高等教育)的禁止性规定。

2016年11月7日,根据中央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的改革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法”)。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2016年12月30日5部委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3部委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8~9月14部委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出《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7月12日,教育部党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2018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1月3日至12月3日,司法部向有关部门及部分专家咨询意见。

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条例修订案。司法部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正在进行最后一轮修改。

新法新政有关分类管理的政策设计,突出强调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以负面清单方式开放相关学段营利性教育,更加放宽了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领域范围,厘清两类学校所适用的不同扶持政策体系,对存量民办学校剩余资产归属加以明确,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法人治理及规范管理,对现有学校存续及转设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国务院文件要求,截至今年 2 月,已有29个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其中7~8个地区同步推出了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的具体办法。一些地方新政重点突出、亮点不少。

上海大力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试点,不断创新政府财政扶持方式。

江苏畅通社会力量多元投入渠道,稳步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

浙江推行“1+7”组合政策,着力解决民办教育发展瓶颈问题。

安徽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深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广东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制度,建立举办者权益保障机制。

重庆和陕西允许12年或15年一贯制学校实施分设,参照西部区域政策给予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

湖北和江苏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除了对出资部分给予补偿外,还可分别按清算后剩余资产的15%和20%,给予举办者(出资人)奖励。

黑龙江、吉林放开民办学校收费管制,实行自主定价、市场调节。

河南拟对非营利性捐赠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配套。

云南、四川扩大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允许跨区域招生。

上海、辽宁、山西、湖南免除民办学校法人财产过户所涉及的相应规费。

黑龙江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会是学校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举办者组成,行使修改学校章程,选举或者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上述省域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其他地区借鉴与效仿。

作者简介: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研究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法律事务部部长。

文章来源:民教热讯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