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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提前告知警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02

 

关于落实学籍管理规定及考试管理文件推行提前告知警示制度的通知
(西思院发〔2009〕2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安思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籍规定”)、《学生考勤办法》、《西安思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精神,严格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要求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违反相关规定达到一定程度的学生要提前告知,予以警示。现就告知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到注册
1.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须向学院招生办请假。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籍规定》第二条)
由学院招生办公室通过发放录取通知书,在新生《入学须知》中明确告知上述规定。
2.老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日期截止前办理请假手续,二级学院院长审查批准。否则,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籍规定》第五条)
每学期末,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寄发家信时告知上述规定。开学一周后,将仍未注册的学生告知家长,催促学生按时报到注册。
二、出勤
1.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因病事假缺课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者由各二级学院报教务处令其休学,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学生考勤办法》)
学生因病事假缺课超过一学期的六分之一时,由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及家长告知。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辅导员或任课教师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一学期内,缺课达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作业、实习、实验报告完成不足本学期总数三分之二者;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八学时者;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学生缺课达到计划学时的六分之一时;作业、实习、实验报告完成不足一学期总数的三分之一时;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达4学时时,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及家长告知。
3.违反学院请假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视以下情节予以处分:
(一)连续旷课一周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私自离校,连续旷课两周的,作退学处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10-30学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1-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旷课学时按每天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按每天8学时计算。(《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生达到以上规定数量的二分之一时,由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及家长告知。
三、考试
1严禁考试作弊。在考核中,凡有代考、偷看、夹带、交卷后滞留考场等行为者,均按考试作弊处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籍规定》第十三条)
2除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外每门课程共有四次考试机会,依次为:期末考试、补考、清考和换证考试。考试时间大致安排如下:期末考试按照“期末工作安排”进行,补考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清考一般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11月下旬,清考前4个学期经过补考未通过的课程)和最后一学年的第二学期(5月1日,清考第5学期经过补考未通过的课程),换证考试一般在学生结业次年的三月底四月初进行(具体时间查阅思源学院校园网教务处的相关栏目,以通知为准)。
3.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补考、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的清考,需持相关证明到所属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由各二级学院到教务处备案。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的清考、换证考试不允许办理缓考。
4.学生课程考核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两部分组成。总成绩=平时成绩×40%+期末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实验、上机、考勤等。
5.依据西思院发[2006]140号文件《关于学生报考国家英语考试的新规定》,学生参加公共英语等级考试,A、B级考试,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免于参加专业培养计划中大学英语的考试。
上述条款,由各二级学院在考试前对学生进行宣传并组织学习。对在考试中有作弊情况的学生,由辅导员及时将作弊行为与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家长。
四、留级与退学
1.学生在一学年经过补考后,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学籍规定》第二十条)
2.留级处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报教务处批准。在校期间,留级只允许一次。(《学籍规定》第二十三条)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经学院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学籍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学生考试成绩有两门不及格时,由各二级学院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督促学生刻苦学习,预防发生留级、退学。
五、毕业、结业
1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学籍规定》第三十八条)
2.学生在校期间不仅要努力学会理论知识,还应努力掌握相应的能力。毕业时全部成绩合格,包括获得学院颁发的计算机、英语、应用文写作、创新等基本能力证书和专业能力证书,准予毕业。(《关于实施能力工程的决定》相应条款)
3.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包括理论与应用能力部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籍规定》第三十九条)
4.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换证考试一次。换证考试(包括理论、能力)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参加换证考试者或考试不及格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考试。
当学生未能按时获得《关于实施能力工程的决定》规定的能力证书或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将影响按时获取毕业证书,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
六、告知形式与时间
1.对本通知及相关文件组织学生学习时应做学习记录,并要求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2.告知形式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办法,并要求学生家长书面回复。邮件回单上应注明所发邮件的简要内容,并与告知函、家长回复等一并留存至该生离校后至少一年。
3.发出警示的期限一般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
告知警示制度是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纪律教育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各二级学院要组织学生、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及其他学生管理干部学习有关规定,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教务处、学生处要对告知警示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落实情况。
 
                                     200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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