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政策
1.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自2002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核准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或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推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二年。
(9)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换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2.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国际鼓励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三年。
(4)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A .按鼓励外商投资对能、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B.进口自用生产性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5)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对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二)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确认程序
1.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5.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