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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

西安思源学院国际处 发布日期:[2010-08-19]

 

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的通知
教外留〔200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出国留学工作是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做出扩大派遣留学生的重要指示以来,出国留学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截至2005年底,各类出国留学人员已达93.3万人,留学回国人员23.29万人。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发挥着积极的重要作用,推动了我国科学研究快速赶上国际先进水平,缩短了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在教育、科技、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差距,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
    作为出国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1996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改革,是公派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的重要标志。10年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紧密结合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着眼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创了机制合理,渠道多样,规模大,层次高的新时期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格局。在已经回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当中,已经涌现出了一大批活跃在我国教育、科研等各领域的“带头人”,成为了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
    今后5至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人才是关键。当前,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面临的主要挑战表现在观念有待更新、自主创新能力有待加强、领军人物匮乏、人才国际化程度低等方面。因此,急需一批能够系统和深入了解国际某一学科领域的前沿发展趋势、接受过全面系统和严格的学术训练、能与国际学术同行建立稳定持久联系的、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拔尖创新人才。
    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人才强国的战略需要,“十一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以满足国家中长期发展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需求。为此,我部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3.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4.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5.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二、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优先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
    三、申请条件  
  (一)关于申请人
    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在校优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请: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以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
    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
    国家出国留学基金资助范围暂不包括境内其他人员和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二)关于申请类别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具有硕士学位,或在读一年级优秀博士生,或优秀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应为在读一、二年级优秀博士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及国内外导师为其共同制订的研修计划。 
    3.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年龄不超过40岁。
  5.高级研究学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除应符合访问学者的申请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及人才计划入选者;
  (3)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4)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当于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四、选拔办法
    (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二)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20日—3月20日。
    (三)申请办法: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申请人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报名,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四)具体选拔办法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简章》的规定执行。
    五、资助内容
    一般为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具体资助项目、标准在录取时确定。
    六、录取
    博士/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录取结果在每年5月份公布,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录取结果在每年7月份公布,录取通知将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七、派出及管理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派出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留学人员在外管理及回国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