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学院主页高教研究中心主页》文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正案(草案)

高教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15-10-26]

 

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将第三款修改为:“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四、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五、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将第二款中的“教育法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