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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大学办学自主权的确立

高教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15-11-17]

 

最近,教育部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要求,这是具体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以及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等要求的又一重要举措。

一、坚持“有限政府”的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

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与落实有赖于“有限政府”的依法行政。同时吸取国外政府部门对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充分借助第三方机构间接为大学的发展出谋划策。

二、建立科学的大学内部管理机制,实现独立社会组织的回归

良好的大学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需要正确处理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二者的关系。首先,厘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职责范围。无论是行政权力还是学术权力,二者均在大学内部的权力布局中具备存在的必要性,其中任意一方的局限性恰恰是对方的合理性。因此,在大学内部权力结构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二者存在相互弥补的关系且互为存在的条件。

三、明确政府与大学间的权力边界,促进府学契约关系的重构

国家通过《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大学办学自主权,要想将其贯彻落实到位,必须通过章程的建设进一步细化权力的内容,而非照搬、照抄;而且,章程在完成制定步骤以后要避免仅仅停留在口头和纸面上,而是应当作为大学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其落到实处。

       (摘编自中国高等教育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