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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师德如何规范

高教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08-09-27]

                           来源:人民日报

  加拿大 教师须具备四方面品质

  2006年,安大略省教师协会颁布修订版《安大略省教师职业道德标准》。教师应具备四方面品质:关爱,为提升学生潜能所表现出的同情、包容、兴趣与洞察力;尊重,教师尊重人的尊严、情感健康和认知发展;信任,教师与学生、同事、家长、监护人和公众的关系应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正直,包括诚实、可靠和道德行为。

  美国 教师不应限制学生独立行动

  1975年,由美国全国教育协会组织代表大会通过《教育专业伦理规范》。教师不应无理限制学生的独立行动;不应无理阻止学生接触各种不同的观点;不应故意隐瞒或歪曲有关学生进步的主题内容。当学生的学习、健康及安全受到危害时,应为保护学生做出恰当努力;不应故意使学生处于尴尬或受贬低的处境中。不应基于种族、肤色、宗派、性别、原国籍、婚姻状况、政治或宗教信仰、家庭状况等不公正地对待学生。

  日本 教师应有良好习惯及教养

  1952年,日本教师联合大会正式通过的《伦理纲领》沿用至今。教师自身应有良好健康适度的生活习惯及教养;有坚强意志和坚韧的性格;自主、自律、诚实并具有责任心;有进取心,热爱真理、努力追求并实现理想。对他人具有慈善、体谅、亲切、温暖、感谢心与同情心;尊重他人;社交礼仪举止适度;具有健康的异性观。热爱自然、敬畏自然,尊重生命。

  新西兰 教师与家长应平等合作

  新西兰教师委员会颁发《新西兰注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为学生负责;要培养所有学生的思考能力和独立行为能力,并努力鼓励学生对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有明智的理解和认同;教师与学生的家长/监护人及家人是合作关系,应鼓励他们积极地参与到孩子的教育中;教师积极支持有关促进人人机会平等的政策和计划,平等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