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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 一文尽览14省市民促法解释及实施意见

高教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18-03-20]

 

截至目前,已有辽宁、安徽、甘肃、天津、湖北、云南、上海、浙江、内蒙古、河北、河南、陕西、海南、江苏等省市相继推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时代真正到来。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随后国务院、中办及有关部委相继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政策。
修改后的民促法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些政策与法律、文件从国家层面对民办教育管理进行了顶层设计,也对地方政府健全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此次《民促法》的修订,主要在两方面,一是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确定民办教育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制度,规定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处理;非营利性学校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同时,对两类学校在主体性质、剩余财产分配、税收和土地政策等方面有明确不同的规定。二是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不得设立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学校。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国各个省市分别结合本省市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正式配套实施意见。
目前,已有辽宁、安徽、甘肃、天津、湖北、云南、上海、浙江、内蒙古、河北、河南、陕西、海南、江苏相继推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时代真正到来。
辽宁
2017年9月30日,辽宁省政府发布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抵押和学费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及担保中心信用担保等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安徽
2017年11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分类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支持社会资金和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利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投入学校项目建设。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各种方式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专项债券,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规范融资。
甘肃
2017年11月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意见》还提出,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天津
2017年11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终止办学时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费用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湖北
2017年12月2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经县级以上教育或人社部门正式批准并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的,可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选择营利性的,登记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同时举办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民办学校,如选择营利性,要严格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产权属性,资产、财务分别入账,实行两个法人主体。原则上须在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奖励性补助等方式为辅的支持民办学校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的多元化公共财政扶持体系。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云南
2017年12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推进分类管理改革中,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上海
2017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
《实施意见》提出了上海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并围绕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完善政府扶持政策、落实现代学校制度、强化规范发展、提高办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提升管理水平、发挥各方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落实。同时要求各部门要解放思想、凝聚共识、深化改革,制定具体措施,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总结体制机制改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促进上海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分类办法》主要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到哪里许可登记、如何许可登记、以及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过渡等事宜,并对部门职责分工、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现有学校过渡后终止的补偿奖励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
浙江
2017年12月29日,浙江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办学行为、改进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多个方面提出要求。
进一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拓宽社会力量办学空间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教育或参与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
内蒙古
2018年1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对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下同)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对审批权限已下移的项目,其登记管理权限应相应下移。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对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限,通过政策引导,原则上由举办者在2023年8月31日前自愿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过渡期内没有做出选择的,默认为非营利性学校。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河北
2018年1月9日,河北省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
对现有民办学校,依法设置过渡期,过渡期限为五年,到 2022 年 9 月 1 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和登记。过渡期内,除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外,通过政策引导,由举办者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一体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应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应对学校进行合理拆分,分别按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后,再按规定进行法人登记。
河南
2018年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时限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决定。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学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陕西
2018年2月9日,陕西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非捐赠资产,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不超过3年,期间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达到设置标准或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海南
2018年2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颁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学校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017年9月1日之后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在申请设立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不存在过渡期。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5年过渡期内(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登记之前,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
现有民办学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国土部门同意补办时该宗地经确认的市场评估价格4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价款可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江苏
江苏省政府2018年2月22日出台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组建教育融资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拓宽办学筹资渠道。
意见还明确,江苏将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兼任政府督导专员;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也可担任党组织负责人。
意见还对民办学校在资金、土地、师生权益及退出机制等方面做了安排。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教育,201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