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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界舆论场的中心将指向哪里?

高教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19-06-10]

当前民办教育经济政策趋势:第一,分类管理。新修订的民促法这样规定,民办教育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和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设立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非营利性的举办者,不得获取办学收益,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性质上类似办一个公司,可以有收入,可以有收益。

第二,商业品牌的开发。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使用同一品牌,进行产品开发和商业连锁。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可以进行社会合作,开发产品市场。

第三,信贷政策,没有分营利和非营利。民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就是可以借钱给民办学校。

第四,融资政策。上一轮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放开民办学校融资,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设立公益性基金举办营利性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也有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

第五,收费政策。民促法规定,营利性的是市场收费机制,非营利性的政府制定统一标准。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的“30条”,即《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营利性的是市场收费机制,非营利性的也将过渡到市场收费的机制。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薪酬政策。原来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举办者可以依照学校章程获取薪酬,这是一个对举办者的利好。举办者办一个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能提取回报,不能获取分红,但是可以拿工资,工资是多少?没有规定。举办者或校长拿了薪酬并不违法。

第七,变更收益政策。原来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并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

第八,关联交易政策。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举办者与民办学校进行合法关联交易,但要进行信息披露,要接受监管和审查,关联交易就是举办者和相关市场的主体进行了关联的交易,这种交易在经济行为中有它的好处,就是它不经过复杂的招标、谈判这些过程,节省了交易成本,但是负面的作用是它容易产生违规现象。

第九,限制公办学校举办营利性或某些领域的民办学校。总之,公办学校的大中小学办民办学校不得获取收益。

第十,集团化办学的政策。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非营利性的学校,引起了上市的教育公司的大幅震动。总之,营利教育机构集团化办学不得控制非营利学校。

作者简介:孙霄兵,中国战略学会执行会长,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

文章来源:搜狐教育,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