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院介绍 机构设置 师资力量 教学工作 专业介绍 学生工作 学子风采 实验室 校企合作 行业动态 网络教学 学院首页
通 知 公 告
关于举办“2014年西安思源学院微课大  ...
关于“三工”人员及车辆更换出入证的  ...
49期党课培训安排
48期党课培训安排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未按时注册
汽车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措施
关于报送全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  ...
关于组织教职工参加校运会开幕式团体  ...
信 息 推 荐
一、自动变速器主要组成及分类
二、液力变矩器
团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各  ...
杜传祥老师简介
汽车工程实训中心喜迁新址
我分院三位同学合力制作的“节能环保  ...
2012届毕业生进行学历图像信息核对工  ...
汽车交通分院团总支简介
汽车工程系团总支成立大会召开
汽车工程系开展学生干部培训
法律法规学习内容摘编
发布日期:【2012-05-02】,阅读次数:2613

 

法律法规学习内容摘编
第一编
法纪于心,守法于行
不得结伙斗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挑起事端,殴打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学生不得盗窃、侵占他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学生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劫公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得用拾得的信用卡取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得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
《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伤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不得在道路上玩滑轮、滑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不得非法携带、持有管制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役,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学生不得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资或者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役;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役。
学生不得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电线、使用明火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外人,不得将宿舍出入证外借,
不得协助他人进入宿舍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使用和破坏消防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学生不得无故旷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学生不得在会场内打架斗殴、投掷杂物,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它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学生不得组织、煽动、参加罢餐、罢课等
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出现突发事件,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编
拒绝诱惑,消除“瘾”患
——抵制不良嗜好
 
学生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
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学生不得传播淫秽图片、书刊、影片、音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学生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学生不得沉迷于赌博之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严禁学生吸食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学生不得结交吸毒者、严禁贩卖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学生不得饮酒,更不能借各种聚会之名酗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
一、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对酗酒者和酒后肇事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的,要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相关链接 在线翻译 天气在线 陕西大学生在线 思源实景
西安思源学院地址:西安市东郊水安路28号 邮编:710038
版权所有 © 西安思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