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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师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2023-11-21]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

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

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

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

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

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

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

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 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

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 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

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 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

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

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

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 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

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

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

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