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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教师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2023-11-2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 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 净化校园环境,切实 保护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  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

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二、 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实施性侵害、虐待、拐

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 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 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

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三、 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

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禁止

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

止令。

四、 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

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五、 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 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 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 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 可以送达载明被

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 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 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

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

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七、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

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九、 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 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 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

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

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 本意见自 2022  11  1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