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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2023-11-22]

                      西安思源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投诉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统筹协调,二级学院(部)和机关党支部师德师风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条 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人事处、教务处、教务二处和处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等具体工作教师所在单位参与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三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活动;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七)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八)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一)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五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要求;应当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须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的基本事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或查证线索。对于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对伪造材料, 恶意诬告的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师师德失范问题,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师德师风建设小组受理。

(二)教师所在单位(所 属部门)师德建设小组受理后,应在十五日内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对教师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调查单位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教师的师德是否失范,可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对于重大复杂、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讨论。

(四)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应在收到处理建议十五日内, 对处理建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情节较轻的处理决定,由委员会作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审核决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五)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在征得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以批准期限为准。

(六)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所属部门)及相关人员均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同时,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相关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均不得公开与调查有关的内容。教师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参照第四章执行。

(七)处理或处分期满后,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部门可以根据教师本人的悔改表现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处理或处分决定和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条 教师出现第条所列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应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二)情节较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该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有违纪违法情况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申诉

第九条 教师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教师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师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诉应当于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相关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以及新证据,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期限内,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诉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学校相关申诉机构决定。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或者逾期提出申诉,学校相关申诉机构可不予受理。

第五章 问责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