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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总结

发布日期:[2014-04-15]

--------关于《工程承发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学习总结

一、概述

培训时间:2014年3月12~13日

培训地点:西安市长安路北段58号  西安宾馆

培训单位:西安新沃特网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讲授老师:马楠;华北科技学院教授、工程造价与房地产研究室主任,结构硕士,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聘研究员、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特聘专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招投标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电力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市政府招投标资深专家、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华本城市地产研究院成本管理首席研究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工程造价术语》等国家规范标准起草组专家。国家建设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注册建筑类执业资格考试命题组专家。

二、学习内容简介

第1部分,新《办法》的立法背景和亮点

1.1新《办法》修订的主要目的

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原《办法》出台十年来,部分内容已经显得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发化。由此导致在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环节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  “三超”严重、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层出不穷。原《办法》中没有对此方面的规定;发承包计价有关的纠纷日益增多,原《办法》对于合同价款内容及其调整对发承包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不够全面,规定的工程结算程序不够完善,容易引起纠纷,造成工程款拖欠,甚至因此导致农民工工资大量拖欠,影响了社会稳定。新《办法》需要针对性地解决近年来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建筑市场中围标、串标、低价中标、以及工程款拖欠等突出问题。

由于原《办法》缺少对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基层政府部门违法干预、监管不力……,使建设项目各方参与主体在施工发、承包计价中缺乏法律依据,伴随而来的操作失误和由此导致的纠纷,使各方蒙受巨大的损失。本次修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1.2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1《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共24条;

2014《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共27条;保留7条, 合并1条 , 删除1条 , 修订15条 , 新增5条。

1.2.1《新办法》依法对最高投标限价制度,作了以下规定:

2.1.1、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 

2.1.2、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

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也可以只设标底不

设最高投标限价(第六条)。 

2.1.3、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八条第一款)。 

2.1.4、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方法,除了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外,还应公布组成总价的分部分项费用(第八条第二款)。 

2.1.5、规定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如果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第十一条)。

1.2.2《新办法》为了预防和减少计价纠纷,作了以下规定:

1.2.2.1、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第五条)。 

1.2.2.2、吸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补充完善了合同价款内容、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以若(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2.2.3、规定预付工程款支付方式,明确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第十五条)。 

2.2.4、完善了造价纠纷调解机制(第十八条)。

1.2.3《新办法》为了加强监督检查,作了以下规定:

1.2.3.1、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以及竣工结算文件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九条)。 

1.2.3.2、规定了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第二十一条)。 

1.2.3.3、对造价工程师、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与有关规章作了衔接(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1.2.4《新办法》的重大变化及亮点:

1.2.4.1.明确了发、承包计价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1.2.4.2.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1.2.4.3.进一步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其配套制度

1.2.4.4.明确了合同价款约定及工程款支付措施,防止工程款拖欠。

1.2.4.5.确立了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的备案制度

1.2.4.6、建立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制度

第2部分  新《办法》的应用操作与解读

2.1第一条,保留原条款。立法目的。

2.2第二条,修订条款。适用范围。增加“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删除“施工图预算”;将“签订合同价”修改为“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

2.3第三条,保留条款。发承包计价原则:公平性、合法性、诚实信用性。

2.4第四条,保留条款。发承包计价管理职责分工。

2.5第五条,新增条款。明确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2.6第六条,新增条款。要求工程计价方式。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应采用清单计价,并设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鼓励采用清单计价,可设最高投标限价或标的。最高投标限价要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7第七条,修改条款。明确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主要依据是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8第八条,新增条款。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要求和公布要求。

2.9第九条,保留条款。标的的编制依据。

2.10第十条,修改条款。投标报价的编制要求。

2.11第十一条,修订条款。否决投标的有关规定。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否决。

2.12第十二条,修改条款。合同订立基本要求。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订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调整内容、支付和计算方式等有关事项。

2.13第十三条,修改条款。合同计价方式的选用原则。将原来的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修改为总价方式、单价方式和成本加酬金方式。

2.14第十四条,新增条款。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15第十五条,修改条款。规定工程预付款。

2.16第十六条,新增条款。工程计量报告规定。

2.17第十七条,修改条款。规定分段结算支付。

2.18第十八条,修改条款。竣工结算规定。

2.19第十九条,修改条款。竣工结算的其他规定

2.20第二十条,修改条款。造价工程师执业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的要求。

2.21第二十一条,修改条款。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与要求。

2.22第二十二条,修改条款。造价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

2.23第二十三条,修改条款。造价咨询企业所承担责任和对其处罚的规定。

2.24第二十四条,保留条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的责任和对其处罚的规定。

2.25第二十五条,保留条款。建筑工程以外参照适用原则。

2.26第二十六条,新增条款。建议性条款。

2.27第二十七条,保留条款。《新办法》实施日期规定。

第3部分  新《办法》当前工程计价管理问题及对策

3.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1缺乏全面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3.1.2造价管理的宗旨和原则丌明确。

3.1.3造价管理无流程无组织保障。

3.1.4造价控制未能抓住重点。

3.1.5造价控制忽规前期阶段和过程跟踪

3.1.6成本控制手段失当。

3.2、工程造价全流程精细化管理新思路:

第4部分,全流程工程计价技术关键操作

4.1、招标中工程量清单编制常见错误

清单子目漏项或重项错误;特征描述错误;工程量计算错误。

2013《规范》4.12条规定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数量)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负责。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 热点 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对于发包人来说,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问题会直接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与价款调整的发生,给投标人以不平衡报价带来更大“方便”。相反对于承包人来说却又是绝好的机会。

4.2、招标控制价计价的原则以及投标人投诉对策

2013《清单规范》5.1.6条规定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013《清单规范》5.3.1条规定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4.2.1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编制和复核? 

4.2.2招标控制价总价是否与细节构成完全吻合?是否随意上调下浮?是否在评

标办法中将其下浮后作为拦标价? 

4.2.3.招标控制价公布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2.4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材机单价是否先用信息价再用市场价? 

4.2.5建设主管部门对费用标准的政策规定有幅度时,是否按幅度上限执行? 

4.2.6.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是否竞争? 

4.2.7.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是否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

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产生的风险费用。 

4.2.8.招标文件中有无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字样? 

4.2.9.招标人提供了有暂估单价的材料时,是否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

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否按照清单中列明的数额计入? 

4.2.10.招标控制价复核后是否误差大于± 3%?

4.3、新形势下招标文件编制与评标方法拟定对策

4.3.1基于2013《规范》的招标文件拟定的变化及新2013《清单规范》实施后投标报价前对招标文件关键内容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4.3.1.1总分包范围及界面是否划分清楚,彼此之间的衔接关系及其描述是否明确。  

4.3.1.2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是否给予明确。  

4.3.1.3应对清单错漏问题在招标答疑会上的解决方法是否给予必要的说明; 

4.3.1.4应对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做出有无的限制; 

4.3.1.5应对索赔、变更、签证、价款调整的程序有无详细的规定; 

4.3.1.6应对中标后签订合同前的履约担保的要求有无明确规定; 

4.3.1.7应对市场未来波动引起人材机涨价时双方合理承担风险的幅度有无明确的说明; 

4.3.1.8对于暂估单价的材料的采购程序和单价确定方法有无明确规定。 

4.3.2基于2013《规范》的评标办法拟定的变化及投标人的对策 

4.3.2.1今后评标办法中应将措施项目费的评判作为重点,重点评判措施项目费中的技术标中的施方案是否与所报的措施项目费用一致,否则要按无效标(废标)处理; 

4.3.2.2应对投标人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做出限定的对策; 

4.3.2.3在评标办法中有无额外废标条件,对于非竞争性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量)如果有竞争的有无设置废标条款; 

4.3.2.4对于恶意竞标、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人设定必要的条件加以排除;  

4.3.2.5对于计日工报价和总承包服务费报价有无限制。  

4.4、暂估材料和专业工程、甲乙供材料计价对策

新的2013《规范》9.10.1规定: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报价。

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且也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

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其原因: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

4.5、新形势下投标人投标计价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4.5.1可以自主的:人材设机定额消耗量、人材设机单价、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风险费用、措施费用、计日工单价、总承包管理费等; 

4.5.2不能自主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分部分项工程量、计日工量、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投标人投标报价计价的关键——综合单价组价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台班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                             

      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

4.6、新形势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计价注意事项

4.6.1 提高清单编制人员的素质

4.6.2 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提高工程量清单的质量

4.6.3 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4.6.4 确定科学的评标方法

4.6.5 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管理和评标管理

4.7、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阶段评标流程以及要点

4.7.1根据实际工程项目拟定科学的针对性的评标办法。不能千篇一律,照搬照抄,拿来就用。 

4.7.2设定必要的废标条件。将投标人对于非竞争性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暂估价、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计日工量等)的竞争设置判为废标;遏制不正当竞争。 

4.7.3清单模式下,不但要评判投标总价,还要对于重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评判 。

4.7.4评标办法中应将措施项目费用的评判作为重点。重点评判投标人技术标中的措施方案是否与所报的措施项目费用一致,否则要按无效标(废标)处理; 

4.7.5应对投标人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做出必要的限定; 

4.7.6对于恶意竞标、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人设定必要的条件加以排除; 

4.7.7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管理。因为《规范》规定:“当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故评标时应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在评标前或合同签订前来解决。

4.7.8投标总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其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其人材机消耗量和相应的资源单价、计日工合价与其量价是否相互矛盾?否则判其废标; 

4.7.9适当延长评标时间,使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造价对比分析、询标、清标、问题澄清等;所以评标时间需要延长。

4.8、工程招标中标后的后续工作及合同交底要点

三、学习总结

本次培训是我院造价专业组织的首次教师学习培训,该培训内容实用、精辟、有深度,是我校青年教师培养的良好途径。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机会更多的老师参加。本次培训我校是以教师培训和发包方的双重身份参加的,课程中不仅就《新办法》的条文新增和修订以及保留条款部分做了充分详细的解释,为课堂教学提供了崭新的依据,同时为我校基建工作的管理积累了有效的管理方法和工具。

                                                      张宏梅

                                                   201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