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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发布日期:[2019-03-22]

1、我校工作人员因公利用其所在单位归档的档案,需持本人合法身份证明,直接到档案馆办理查阅手续;利用非本单位归档的档案,须经该档案归档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馆馆长的批准。

2、凡代办查阅他人信息者,需携带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委托书方可查阅办理。

3、档案馆只对档案原始材料复制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该复制件与原件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基建图纸档案的外借利用,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利用者在阅览档案时应注意爱护档案材料,不得勾画、涂改、增删、抽页、剪裁或污损,对损坏档案者,档案馆依据档案法,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利用者用毕档案后,应按要求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

4、档案馆只对公提供来函、来电档案利用服务,不受理私人电话或信函查询服务。

5、查阅档案时,原则上不允许拍照,确有特殊情况者,经档案馆领导批准后,可酌情拍照。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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