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0-01-12]
西安思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的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分委会组成。
(一)学校成立“西安思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由17人组成:学校主要负责人5人、学校有关处领导4人和二级学院领导8人。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领导担任,任期四年。成员在任期内根据学校学科调整和人事变动,可作适时调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 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制(修)订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 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对各二级学院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 委托教务处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分委会。
学位分委会由5-7人组成,成员包括二级学院负责人和二级学院专业负责人、教师等。教师从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
学位分委会设主席1人,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
初期几个分院可成立一个学位分委员会。
学位分委会委员任期四年。并在任期内根据学校学科调整和人事变动,作适时调整。
学位分委会主要职责:
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本二级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第三条 应届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分委会按其职责,在每年六月上旬将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以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条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术水平标准: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其他实践环节),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及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技能证书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实验报告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者。
(四)在校期间必修课累计有5门以上课程是经补考后才合格者。
(五)不符合获取毕业证书条件者。
(六)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四款不能取得学位,毕业前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仍可按第三条申请学位。
(一)在校期间独立公开发表一篇与所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者(由相关二级学院认定)。
(二)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含部署专业协会)以上学科竞赛奖励(包括省大学生学科竞赛组委会组织的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在学校的创新文化节获得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奖励;在能力工程规定的比赛获得一等奖者。
(三)毕业当年考上研究生者。
(四)在校期获得体育比赛重要奖项者(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冠军、亚军或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冠、亚军主力队员)。
(五)有其他突出成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能授予学位者。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符合其他条件,但因第五条第(四)、(五)款不能取得学位,如符合第六条第(一)到(四)款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西安思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学位分委会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可授予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撤销已授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从2008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