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学院主页》工会主页》文章内容
西安思源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西安思源学院工会网
西安思源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教育法》和《劳动合同法》,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依法科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申诉范围
凡我校教职工下列合法权益受到校内单位和有关人员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
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3、享有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
4、认为对自己行政处理(扣发工资、降职、降级、退休或辞退及纪律处分)不公正,程序不当。
5、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
6、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
7、不服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做出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二条 申诉的组织机构
承办申诉由教代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必要时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参与,也可邀请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及当事人单位行政领导参加。
第三条 申诉程序
1、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递交申诉书。领取申诉表填写,申诉表须填写申诉人的情况、被申诉人及单位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诉书,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一周内书面告知本人,同时将申诉书复印件送达被申诉人或所在单位,并在30日内审理完结。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送达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调查处理
1、凡被受理的申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将深入调查了解,搜集有关证据,做好调查笔录。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的基础上,做出调解。认为确有处理不当的(越权、侵权、程序违法)行为,有建议和监督重新处理的权利。
3、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依法行使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