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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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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思源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坚持“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教育法》和《劳动合同法》,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依法科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申诉范围

凡我教职工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内单位和有关人员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

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3、享有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

4、认为对自己行政处理(扣发工资、降职、降级、退休或辞退及纪律处分)不公正,程序不当。

5、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

6、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

7、不服学及学所属各部门做出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二条   申诉的组织机构

承办申诉由教代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必要时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参与,也可邀请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及当事人单位行政领导参加。

第三条   申诉程序

1、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递交申诉书。领取申诉表填写,申诉表须填写申诉人的情况、被申诉人及单位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诉书,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一周内书面告知本人,同时将申诉书复印件送达被申诉人或所在单位,并在30日内审理完结。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送达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调查处理

1、凡被受理的申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将深入调查了解,搜集有关证据,做好调查笔录。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的基础上,做出调解。认为确有处理不当的(越权、侵权、程序违法)行为,有建议和监督重新处理的权利。

3、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依法行使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