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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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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发挥教职工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体现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的机构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医疗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权利,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多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校委员会和校党委,通报教代会主席团和校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各代表团,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党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工会分会的建制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我校在编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责,均可当选为我校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先进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学、科研人员的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

第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积极推动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重要思想。推选代表还有较强民主意识,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发展建设,教职工切身利益,工作热情负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为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既对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无法代表原选举单位职工的意愿,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就教代会各项议程和议案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对有关部门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

问、批评、建议、质询 

(六)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七)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简称“三育人”)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广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干部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教代会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到重要事项,经校委员会、校党委、校长、校工会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各代表团长组成,报请校委会、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超过全体代表半数同意方能当选。主席团推荐产生正、副主席和秘书长若干人。主席团正、副主席一般由校工会正、副主席担任,大会召开期间即为执行主席。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有关事项。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负责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议题与议程,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代表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以校工会各分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团长一般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分会主席担任。代表团团长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法照规定及时替补。

代表团团长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提案工作、劳动调整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设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正、副主任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和个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及负责人,退休或离职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替补。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立案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认真、热情接待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四)办理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校工会委员会。其任务是在校党政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例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包括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二)大会闭幕期间,协同主席团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以协同主席团召集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