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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院学生海外实习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思源学院国际处 发布日期:[2010-08-20]

 

西思院发〔2009〕94号   签发人:周延波
 
西安思源学院学生海外实习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海外实习工作的管理,提高选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海外实习条件
第一条 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第二条 国际学院中加班学生在第五学期结束后方可出国实习,其它专业学生一年级课程结束后可出国实习。
第三条 学习成绩良好。
第四条 达到具体项目要求的语言测试成绩。
第五条 家长同意。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生须到与我校签有合作协议的合作院校或者公司实习。我校承认其在海外实习期间获得的实习鉴定和学分,为其保留在海外实习期间的学籍。
第七条  学生在海外实习期间获得的实习鉴定,可与我校学生实习、实训课程转换学分。
第八条 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实习,在海外实习期间学生可自学当学期所缺课程,返校后由教务处安排补考;6个月以上实习,学校不再为其安排当学年所缺课程补考,学生需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英语专业学生到英语国家实习(12个月以内),凭实习内容及实习鉴定,由国际学院审核,认可其在海外实习期间所缺的该专业当学年开设的部分或全部课程。
第十条  其它专业学生到海外进行为期6个月以上实习,按实习计划安排有专业课学习,其所修专业课程(学分),由该生所在二级学院评估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可以冲抵部分当学期所缺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海外实习期间获得的实习鉴定和学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评估转换成学校实习实训课程成绩或者学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海外实习期间须向学校缴纳全额学费。
 
第三章  审办程序
第十三条  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海外实习审批表”及“西安思源学院学生海外实习保证书”,学生本人在“西安思源学院学生海外实习保证书”上签字,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在“海外实习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审批。
第十四条  到教务处开具学习成绩单(中英文,其中英文课程名称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翻译);到保卫处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校长办公室开具在校学生证明、放假证明(中英文,其中英文在校学生证明、放假证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翻译)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海外实习证明材料出具及盖章,每套收取手续费人民币30元,由学生本人在办理海外实习证明材料前到财务处缴费。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西安思源学院在校学生,本规定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解释。
 
 
 
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