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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学法人制度确立的类型

高教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16-04-29]

  英国大学主要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通过议会法案成立,如1988年教育改革法设立的新大学;少部分在1992年前成立的大学是通过议会的法案(其关键部分为章程)设立的。这部分大学也被称为章程法人。
  第二类是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如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格林威治大学。这两所学校虽然设立方式一致,但学术声誉差别很大,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是享誉全球的世界一流大学,格林威治大学是一所在英国排名非常靠后的大学。成立于1895年的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享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它是受《1985年公司法》规制的担保有限公司,另一方面,它又是受《1993年慈善法》规制的豁免慈善团体。作为担保有限公司,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没有股东,实行会员制。和其他公司一样,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也有自己的董事,其董事成员为学校理事会的成员(主管教学学习的副院长、学术委员会的副主席以及聘任委员会的副主席除外)。作为一个豁免慈善团体,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并不受慈善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但从2010年6月1日起,出于慈善目的,开始接受英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的规制。该校必须服务于慈善的宗旨,并促进公共的福利。
  第三类就是经由皇家特许状设立的大学,这些大学的法律地位被称为特许法人。大部分1992年前成立的英国大学都是通过皇家特许状获批成立的。例如,1592年成立的都柏林三一学院的创校特许状是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的。1909年成立的布里斯托大学也是经过皇室特许状设立的,国王爱德华七世会同枢密院在1909年5月17日同意了大学的成立,并在5月24日签字。特许大学(包括牛津和剑桥的学院)属于拟制人,是通过特许状创造的集合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