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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应坚持“系统论”

高教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16-05-24]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仍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系统论”观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和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强调整体与局部、局部与局部、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有机联系,这体现在以下三个结合。
一是国家整体部署与地方统筹推进相结合。从民办教育改革历史看,各地政策不尽相同,关于民办学校收费这一热点问题,目前全国已有陕西、湖北、贵州、北京等10多个省市率先出台办法,规定民办高校可自主定价。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也做出修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这很好地体现了统一性与差异性的结合,即可以从地方层面放开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控制权。
二是教育内部改革与教育外部改革相结合。民办教育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与经济、社会、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要促进民办教育改革,必须内外结合、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协同参与。从内部而言,教育部门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允许其自主设置专业、自主确定招生计划和区域、自主设置课程,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的监管。从外部而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需要得到发改、财政、人社、国土、民政、国税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三是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人权益相结合。中国民办教育最大的特点就是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因此,民办教育修法一定不能脱离这一实际,忽视国情。按照非营利性组织标准,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就意味着放弃原始投入产权,在此背景下,修法要保护投资者的非财产性权益,譬如决策权、管理权、支配权及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摘编自民办教育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