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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保障“民办学校跨区域自主招生权利”

高教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19-04-22]

民办教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开放、规范的市场制度建设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石,《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此做了明确规范,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样的招生权,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但是,受媒体不客观宣传的误导,“民办学校跨区域自主招生”的权利受到质疑,并且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中受到严峻挑战,迫切需要政府正面引导舆论,说清楚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与“民办学校跨区域自主招生”之间的关系,保障民办学校跨区域自主招生的合法权利。

1、民办学校为什么需要跨区域自主招生?

“民办学校跨区域自主招生”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一项核心权利,在目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第二十七条),本来这是毋容置疑的,但却在这次《实施条例》的修订中受到挑战。

2、“民办学校跨区域自主招生”有助于在学校之间形成良性竞争。

市场经济的普遍事实表明,在一个封闭的市场中,企业之间恶性竞争难以避免,只有拆除市场的藩篱,在一个开放的市场中才有可能避免“零和博弈”,实现合作共赢。

这个道理对于分析“民办学校跨区域自主招生”同样适用。当民办学校只能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招生时,由于生源的有限性,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的生源争夺就会变得十分激烈,同时,由于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文化多样性与价值多元性的限制,行为趋同成为所有学校的宿命,而且这种趋同必然走向应试教育的窠臼。

2、政府限制“民办学校跨区域自主招生”将导致巨大的法律风险。

地方政府如果一意孤行限制“民办学校跨区域自主招生”,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无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最终修订的结果如何,对于在新条例生效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而言,他们所申请的办学许可证都内在包含“跨区域自主招生”的权利。

  4、根据上面的分析,希望国务院在组织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时,坚持维护民办学校跨区域自主招生权,保障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吴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国内民办教育知名专家,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原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摘编自新浪教育,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