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落实“三全育人”要求,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者、请假未经批准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以下情形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在学校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校卫生防疫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据地方武装部出具的相应文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其他情形(含创业等)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报到期间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截止前办理请假手续或休学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及以上不注册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九条 本科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实践教学三大类,由通识类、专业类、学科平台课、专业必修课、专业方向课、跨学科辅修课等模块组成。
高职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拓展课程及实践类课程等。
第十条 通识选修课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学生应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修满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免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应课程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准予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记为60分或及格。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不实行免修,国家另行规定除外。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为及格及以上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修。免修学生名单及课程由各二级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在校期间一学年以上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课程选择亦不冲突时,经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提前修读高年级的部分课程。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及所有教学环节(包括理论课、实 验课、实习实训、设计、论文等)的学习和成绩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归入学籍档案;其中一份学生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一份归送学校档案馆长期保存。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一般采用五级制记载。
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分为优秀;≥80分且 <90分为良好;≥70分且<80分为中等;≥60分且<70分为及格;<60分为不及格。
每学期考试课程3—5门。课程考核的总成绩一般由期末考 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课程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具体占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标准执行。
考核的形式有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式。
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按学期进行单独考核,每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参与度、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按学校体育成绩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因身体原因(残疾或慢性病)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卫生防疫部门证明,体育部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体育部指定的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取消补考资格。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事先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二级学院申请缓考,经二级学院批准,并在考前报教务处备案,由二级学院通知任课教师。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补考资格。
学生在考试开始后,除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外),其他情况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同时安排。缓考学生应当按时返校参加考试,不得缺考,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届时仍不能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进行重修。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60分(不及格者),应参加补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补考工作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补考、重修成绩如实记载,并标注补考或重修。
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一)一学期内,不论何种原因,某门课程缺课、旷课累计达计划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迟到、早退三次为一学时);
(二)作业、实习、实验报告等完成不足本学期总数三分之二者。
第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时,考生应持学生证,按规定进入考场就座,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严禁考试作弊,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具体按照考试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累计两次作弊等)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由学校按照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二条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重修: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及教学环节,经补考(补答辩、补做)、缓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考试缺考者;
(三)考试违规者;
(四)取消补考资格者;
(五)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具体按照学校《学生重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课程考核成绩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在考核结束三日内,任课教师打印学生课程成绩签字后,送交二级学院。学生应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工作失误需要更改时,责任人应在补考前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正。未经批准,私自更改的成绩无效,并追究相应责任。
评阅后的试卷,由各二级学院封存,学生不得随意查阅试卷。有特殊原因需要查阅试卷的,在补考前一周内,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后可查阅学生本人试卷,不得查阅他人试卷。查阅试卷只限卷面总分复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本校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学分互认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者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上述课程成绩(学分),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仍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核定,予以承认。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 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五章 升级、留级、降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本学年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准予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一)在校期间,经过补考或重修后,累计有8门次以上(含8门次)课程不及格,予以留级;
(二)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留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不及格课程门次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个学期按一门次计算;
(二)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独立实践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已经重复学习且考核合格不再累计原不及格门次;
(四)取消补考资格的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9月份处理留级事宜,留级学生应当按通知期限到指定班级上课,否则按旷课处理,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由学生本人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降级学习。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按照《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和《高职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照《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制+2”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参军入伍服役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或保留学籍:
(一)因疾病需停课治疗,治疗期累计达一学期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申请休学创业者;
(四)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者需交验二级甲等以上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治疗意见;休学创业者应提交有关支撑材料,并通过学校创业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签;其他原因休学者也应交验必要的支撑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情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每次休学、保留学籍以一年为限(在学期中途休学者均以一学期计算),应征入伍者除外。因特殊原因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延长一年。累计休学、保留学籍不超过2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但有权利申请办理医疗保险;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休学期间不得改投其他院校;
(四)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两周内,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的学生,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学校指定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由学校卫生防疫部门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退役证到校申请复学,经教务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三)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也应持有关支撑材料申请复学。
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或有伪造更改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视为复学复查不合格,不予办理复学手续。
因保留入学资格复学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
(二)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履行学校规定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出具证明文书,并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经学校研究给予退学处理的,应将《学生退学处理通知单》3日内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一)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二)户口退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档案资料应在学生通过退学审批3个工作日内由二级学院整理(一式两份),一份移转学校教务部门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由本人领走;
(四)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三条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申请退学者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由于个别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当年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可申请参加换发毕业证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应交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申请参加换发毕业证考试的或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凡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主要环节的任务和内容,提交的成果达到专业要求,评定成绩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有关学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及学习证明,统一由教务处办理。
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无误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另行制定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一处、教务二处负责解释。原《学籍管理规定》(西思院发〔2017〕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