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思源学院本科实验教学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2
关于印发
《西安思源学院本科实验教学规范》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我校《西安思源学院本科实验教学规范》已于2012年5月9日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本意见做好实验教学与管理工作。
西安思源学院
2012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验教学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现实验教学目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和实验技能训练,使学生完整、系统地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学生求实探究的品德。
第三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和教学内容的安排,应符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验课教学内容应与理论课教学内容相一致,实验课教学进度与理论课教学进度相协调;实验教学条件(包括实训中心、实验室、实验仪器等)、实验环境、实验安全应符合教学的要求。
第四条 实验教学按照与理论教学的关系分为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按照时间段安排分为集中实验与分散实验。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纳入我院本科教学计划的实验课程教学。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各专业应按专业培养计划的原则与要求,制定或修订实验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并统一管理。经教务处审定各年度本科教学计划中所包含的实验教学计划,是学院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依据,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更改。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规范,各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均需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由各二级学院(部)组织有关人员,参照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教学大纲,根据本专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经所在二级学院、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 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二) 本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及作用
(三) 本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目标
(四) 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方法、实验技术与基本技能
(五) 选定的实验项目名称、总学时分配、目的和要求、实验内容、实验类型、每组人数等
(六) 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七) 实验课的考核与成绩评定方法
对于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该实验教学大纲须作为子大纲附于课程教学大纲之中。
第九条 实验课程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优秀的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或自编实验讲义。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二级学院、部可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技术人员编写具有特色的教材(讲义或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需列入教材建设的范围按照教材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基本内容,应充分体现学生动手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实验教材内容应与理论教学内容相结合,并能反映当代科技发展的水平。实验指导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原理、步骤、方法、讨论、注意事项以及有关要求等,并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有所区别。对于高年级学生,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应侧重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及注意事项的说明,而实验方案的设计、仪器的安排可由学生自己动手完成,教师给予相应的指导。
第三章 实验教学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教务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规章制度。
(二)负责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编写的组织、安排、收集与复审等。
(三)组织对实验教学运行状况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课程开出情况的检查,适时对实验教学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对实验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促进实验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当学校内实验条件尚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时,根据专业教研室的实施请示报告,考察、审验并落实实验教学配套经费。
(五)实验室规划、建设及设备运行管理的审批与考核。
第十二条 分院、部职责
(一)组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授课计划和实验课程表等教学文件的制定和审核。每学期的实验授课计划、实验课程表经分院、部负责人签字后,在开课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认真执行教学计划,保证规定的实验项目按要求开出,落实实验场所。
(三)经常检查教学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实验效果和质量。
(四)抓好实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实验教师的教学水平。积极培养“双师型”的实验教师,为教师参加培训和进修创造条件。做好实验教师的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对实验教学人员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五)依据学科专业发展和教学实际需求,做好实验室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
(六)做好所属实验场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组织教师进行有效实验项目的开发工作,提高实验场地的全年利用率,为师生开放性研究与训练提供保障。
(七)在教师中有效开展教学竞赛,在学生中开展各类学科技能大赛,充分调动师生积极性,拉动实验教学质量提升。做好本学期的实践教学总结和下一学期实践教学计划工作(含项目、实施办法、经费预算等)。
第十三条 教研室(包括实训中心、实验中心)职责
(一)组织编写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
(二)组织编写或选用优秀的实验教材(指导书)和审查指导教师的实验教案;安排实验指导教师。
(三)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制定实验课程的考核标准。
(四)组织实验教师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做好教学法研究活动的研究内容、时间、参加人员等的记录。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职责
(一)按实验大纲的要求,制定实验课的授课计划(课程进度表),经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指导学生实验。
(二)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教案,按要求上好每一次实验课。每次课程结束后,要将实验情况填入《实验记录本》。
(三)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
(四)根据情况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实验操作技能及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知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十五条 实验管理人员职责
(一)每次上课前,做好所需仪器、设备、器材、药品和备用器材的准备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二)在实验课进行过程中,协助指导教师教育学生正确操作仪器设备,及时排除实验仪器故障,维持实验教学秩序。
(三)实验结束后,负责仪器的整理、归为,并对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后续实验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维护、管理与各种数据资料整理工作。
如未设专职实验室管理人员,此部分职责由任课教师承担。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掌握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人员担任。根据课程需要,也可由校外企事业单位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担任。新任实验课的教师应先担任辅导,经过试讲、试做,教研室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承担实验课。
第十七条 开设实验课的二级学院(部)实验室、教研室及实验中心应组织实验教师认真备课;实验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提前试做,获得完整的实验数据,仔细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认真写出实验教案。
第十八条 实验课开课前,负责该实验课的教学管理人员应对实验教师的备课情况进行检查。凡无完整实验教案及备课未达到要求者,应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仍未达标者,暂缓甚至取消其实验课任课资格。
第十九条 对新任实验教师,要进行传帮带指导,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其对所担任的实验项目进行预试验,写出教案并进行检查。正式上课前,应通过试讲等方式对备课情况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担任该实验课教学。
第二十条 实验教师需自觉遵守上、下课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学时数上实验课,坚守实验教学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不得在上课时间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实验中要认真巡视,检查和指导学生实验,及时辅导、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实验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耐心细致、教书育人,特别应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实验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实验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实验安全规程,指导学生安全、规范和有序地进行实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验完毕,教师应及时、认真检查实验过程数据和结果。检查达到要求后,教师在原始数据上签字,并在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准许其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分院、部、教研室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要通过听课、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查看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实验记录、广泛听取意见等形式,了解和检查实验教学运行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实验教学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和督导团要不定期地检查实验室的管理、教师实验授课、学生实验情况等,定期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授课质量的依据
第五章 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考核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实验工作状态。实验理论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原理、实验操作规程要求、实验数据分析及解决办法等;实验技能考核内容包括实验操作、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等;实验工作状态考核内容包括实验预习情况、实验工作态度、实验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课程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验设计、实验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成绩是该门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成绩的评定由实验考核成绩与平时实验成绩(实验报告、实验预习、实验工作态度、遵守仪器设备安全规范等)按一定比例记分。只有课程理论考试和实验考核均在及格或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七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实行单独考核,单独记分。实验理论和技能考核均在及格或以上,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不单独设置而从属于理论课的实验,其考核方式各二级学院可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实验成绩可在课程期末理论考试时按一定比例体现,也可以根据实验预习情况、实验报告的质量和实验态度等综合评定,由教研室主任预设,考核方式和成绩构成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完成实验学时数少于实验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实验考核,其实验成绩按零分计。
第三十一条 课程内设置的实验课程不及格者,取消该课程的理论考试资格,即该门课程不及格。实验课程补考及格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三十二条 实验考核一般在期末考试前完成,不单独设置实验课程的实验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送相关的任课教师处,计入总成绩,实验成绩由实验室留存归档。
第六章 实验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实验课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了解实验的目的、实验用仪器设备的结构及工作原理、实验操作步骤,复习与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有预备实验要求的应进行预备实验。预习报告应在实验课前完成,经实验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实验。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上实验课做如下要求:
(一)进入实验室应衣着整洁,遵守实验室规则。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若迟到十分钟以上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上课。对于已预约进入开放实验室上课的学生,必须按预约时间上课。
(二)服从实验教师安排,认真回答教师的提问,按计划和步骤进行实验,不得做与实验无关、有违实验室管理及安全的事情;注意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实验前必须了解有关仪器的性能、配置;熟悉其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在实验准备工作完成后须经指导教师检查,同意后才能进行实验。
(四)实验时切实做到独立思考、科学操作,细致观察、如实记录。自觉培养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
(五)实验中不准动用与自己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并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注意节约水、电、气等实验耗材;如遇事故,应立即断开水、电、气源等,并向指导教师报告。
(六)进入实验室内必须保持肃静、整洁。不准高声谈笑,不准打手机,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抛纸屑杂物等。
(七) 实验结束后,应请指导教师检查仪器、工具等,以及实验数据记录,待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八)仪器发生故障、损坏、丢失时,应立即报告老师,凡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责任。
(九)学生完成实验,要正确处理实验数据,进行实验结果分析,写出完整的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求如下:
1.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实验报告并交实验教师批改。
2.不同类型的实验课对实验报告可有不同要求。实验报告中一般应包括实验原理、实验装置、实验方案、数据处理和误差分析等。对于设计性实验、创新性实验以及综合性实验,提倡学生以科学论文的方式撰写实验报告。
3.实验报告应书写工整,图形须清晰,实验数据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分院、部应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重视教学成果转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各实训中心、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创造条件为本科生开放实验室(包括专业实验室),努力提高学生的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安全遵照《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