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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届本科毕业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4

 

关于开展2018届本科毕业论文买卖、代写行为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本科学院、英语教学部:
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论文行为的通知》要求,学校决定对2018届本科毕业论文可能存在的买卖、代写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并依据规定严肃处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切实提高认识
各院(部)要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2.认真学习落实两个“办法”
各院(部)要通过专题会议和主题班会的形式组织论文指导教师、毕业生认真学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两个文件,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同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
相关学习材料随通知下发,方便各院(部)组织学习。
3.明确责任主体
校学位委员会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
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4.加强宣传教育
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指导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
从即日起设置学校举报电话:029-82616202,主动接受校内师生和社会监督举报。各院(部)同时设置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学校将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5.开展2018届本科毕业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
按照省厅要求认真做好2018届本科毕业论文复检复查工作。教务处提供充足的知网检测篇数,各院(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教务处和学位委员会报告,学校将按照相关处理流程做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时间为9月6日至9月10日,各院(部)务必于9月11日前,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
6.严肃追究责任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 号)规定,“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附件:1.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34号令)
2.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
 
 
教务处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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