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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勤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20

 

学生考勤办法
一、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考试、政治学习、自习等教学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者,概作旷课论处。
二、学生在节假日离校和返校必须遵守学院规定。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经辅导员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因故需请假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请假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批。
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辅导员签注意见,二级学院院长审批。
请假一周以上者由二级学院院长提交教务处批准。
因病请假的必须交有关医院证明。
请假期满,应向辅导员履行销假手续。
四、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因病事假缺课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者由辅导员报教务处令其休学,不得参加考试。
五、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请病假者须持医院证明。
六、凡请假中发现弄虚作假,除批评教育按旷课论处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七、学生上课迟到、早退达三次者,按旷课一学时计。
八、学生考勤工作由辅导员负责,每天实行考勤。对旷课多者,辅导员应及时做好工作,情节严重者应及时通知家长,并向教务处、学生处或院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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