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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9-01-06]

西安思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西思院教[2008]52号)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学校教学和教学改革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适应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一、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认真负责,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条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严谨治学,诲人不倦。全面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
第三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化科学知识、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探索,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四条  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了解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二、任课资格
第五条  任课资格要求:
1.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证及中级以上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资格者,由于教学工作需要,须降低条件者,由教研室审试并报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教主讲。
2.新开课的青年教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
3.因教学工作需要,个别新教师必须提前执教的,应由教研室申报,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长批准,人事处备案。教师开新课必须进行试讲,由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方可任课。教师开设非本院承担的课程,必须由课程承担院组织试讲,由课程承担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方可任课。
4.新调入的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必须经过充分备课和一定范围内试讲,由二级学院同意后方能开课。
第六条  课程教学实行教师聘任制。受聘教师负责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并做好课程教学基本建设。
三、备课
第七条  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处理好本课与先修课、平行课和后续课之间的衔接,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制订,由教研室负责起草,经二级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教师应熟悉所任课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概念、理论和技能,明确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资料,做到教学内容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写出较详细的备课笔记。要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充分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及多媒体技术等多种教学手段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内容编制教学进度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等的学时。教学进度计划应在开学后第一周完成,第二周内交教研室,经教研室主任审查、二级学院审定签字后一式二份,一份报二级学院备案,一份自留。任课教师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
四、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教师讲课要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原则;要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对听课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护好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注重仪表仪容,女教师不戴首饰进入课堂。在上课时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合理,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第十四条  教师要重视讲授艺术,重视教学效果的反馈信息,积极改革教学方法,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和学习能力的指导和培养,对所任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负全面责任。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同一门课有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坚持共同研究或集体备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
第十五条  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次数要在教学进度计划上规定,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事先布置讨论题与参考资料,要求学生写出发言提纲。讨论时,任课教师要适当启发、引导,使学生始终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并做好课堂讨论小结。
第十六条  习题课要纳入授课计划,要有明确的教学要求,着重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帮助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正确思路和解题方法,培养逻辑思维能力。习题课教师要坚守岗位,不得把习题课改为自习课或以讲新课取代。
第十七条  因教学需要安排观看教学片(包括录像、光盘、多媒体课件等),必须纳入授课计划,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获批后执行。观看教学片时,任课教师应事先布置思考题,并在播放中或结束后进行讲解和提问,提高观看教学片的效果,不得以“放羊式”对待。
第十八条  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学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包括: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指导学生实践活动与练习。
第十九条  教师必须进行课外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辅导一般采用约定时间地点进行个别答疑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但集体辅导次数不宜过多。通过辅导答疑,还应及时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认真加以研究,以改进教学。
五、作业要求
第二十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包括思考题、讨论题),要尽早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指出错误之处。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作业要严加管教。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书面记载,并按一定比例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记入总评成绩内。对迟交作业一周以上者,按缺交作业论处。对一学期内无故缺交1/3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学期考核。
六、实训实验
第二十三条  按实训(验)大纲的要求,制定实训()课的授课计划(课程进度表),经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指导学生实训(验)。
第二十四条  认真备课,写出实训(验)教案,按要求上好每一次实训(验)课。每次课程结束后,要将实训(验)情况填入《实训(验)记录》。
第二十五条  认真批改实训(验)报告,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
第二十六条根据情况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实训(验)操作技能及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知识,不断提高实训(验)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实训(验)管理人员职责
(一)每次上课前,做好所需仪器、设备、器材、药品和备用器材的准备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二)在实训(验)课进行过程中,协助指导教师教育学生正确操作仪器设备,及时排除实训(验)仪器故障,维持实训(验)教学秩序。
(三)实训(验)结束后,负责仪器的整理、归为,并对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后续实训(验)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维护、管理与各种数据资料整理工作。
如未设专职实验室管理人员,此部分职责由任课教师承担。
七、实习
第二十八条  实习大纲及其实施方案由各二级学院或教研室组织教师拟定。实习单位一般由各二级学院联系落实,并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项实习都要严格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和安全,做好实习总结、交流工作。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二级学院和学院汇报。
第三十条  实习开始前由二级学院或教研室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教育。实习结束后要进行思想和业务总结和完成实习鉴定工作。实习计划和书面总结由主持项目的教师执笔,经二级学院院长审阅后,报教务处备案。
八、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要符合专业培养要求,与教学科研、生产实际、社会经济建设相结合,深广度、难度适合。保证一人一题。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担任。教师指导人数文史经管类专业5-7人,理工类专业10人左右。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的工作任务包括编制任务书、提供参考书目和文献资料,指导开题,定期答疑,检查进度,审阅论文,并写出评价意见。指导教师要帮助学生做好答辩准备。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认真地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必须采用答辩形式,各二级学院要成立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进行综合评定。
九、成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核,考核及格给予规定的学分。
十、教学工作考核
第三十七条  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教学责任感、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每学年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师应重视教学研究,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努力创造新的教学成果,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对教师的考核工作,应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根据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学院、二级学院、教研室和教学督导机构的听课附议,学生对教学质量的反应,综合评定教学工作。考核结果应归档,作为职称晋升、奖(酬)金发放和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十一、教学纪律
第四十条  教师要为人师表,严格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在不违背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的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授课表一般不作更改。教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任意增、减课时。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接打手机,教室内不得吸烟。
第四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肃纪律,认真考勤,对无故缺课者,按旷课论处;学生缺课、缺做实验累计达1/3以上者,不得同意其参加本课程考试。教师不得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准以各种方式有意向学生泄漏试题。教师要认真自觉执行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十二、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对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推荐、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授予优秀教学奖或校级骨干教师的称号。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在教学、实验、实习、考试等过程中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严重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具体按《西安思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经教学检查、教学质量测评、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很差的任课教师,应责令尽快改进,经两次以上检查、测评均属效果差的,将不再聘任其担任教学工作。
十三、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订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200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