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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1)
发布日期:[2021-01-12]

(西思院教[2008]52号)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学校教学和教学改革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适应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一、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认真负责,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条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严谨治学,诲人不倦。全面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

第三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化科学知识、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探索,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四条  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了解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二、任课资格

第五条  任课资格要求:

1.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证及中级以上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资格者,由于教学工作需要,须降低条件者,由教研室审试并报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教主讲。

2.新开课的青年教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

3.因教学工作需要,个别新教师必须提前执教的,应由教研室申报,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长批准,人事处备案。教师开新课必须进行试讲,由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方可任课。教师开设非本院承担的课程,必须由课程承担院组织试讲,由课程承担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方可任课。

4.新调入的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必须经过充分备课和一定范围内试讲,由二级学院同意后方能开课。

第六条  课程教学实行教师聘任制。受聘教师负责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并做好课程教学基本建设。

三、备课

第七条  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处理好本课与先修课、平行课和后续课之间的衔接,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制订,由教研室负责起草,经二级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教师应熟悉所任课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概念、理论和技能,明确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资料,做到教学内容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写出较详细的备课笔记。要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充分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及多媒体技术等多种教学手段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内容编制教学进度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等的学时。教学进度计划应在开学后第一周完成,第二周内交教研室,经教研室主任审查、二级学院审定签字后一式二份,一份报二级学院备案,一份自留。任课教师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

四、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教师讲课要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原则;要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对听课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护好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注重仪表仪容,女教师不戴首饰进入课堂。在上课时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合理,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第十四条  教师要重视讲授艺术,重视教学效果的反馈信息,积极改革教学方法,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和学习能力的指导和培养,对所任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负全面责任。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同一门课有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坚持共同研究或集体备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

第十五条  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次数要在教学进度计划上规定,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事先布置讨论题与参考资料,要求学生写出发言提纲。讨论时,任课教师要适当启发、引导,使学生始终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并做好课堂讨论小结。

第十六条  习题课要纳入授课计划,要有明确的教学要求,着重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帮助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正确思路和解题方法,培养逻辑思维能力。习题课教师要坚守岗位,不得把习题课改为自习课或以讲新课取代。

第十七条  因教学需要安排观看教学片(包括录像、光盘、多媒体课件等),必须纳入授课计划,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获批后执行。观看教学片时,任课教师应事先布置思考题,并在播放中或结束后进行讲解和提问,提高观看教学片的效果,不得以“放羊式”对待。

第十八条  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学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包括: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指导学生实践活动与练习。

第十九条  教师必须进行课外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辅导一般采用约定时间地点进行个别答疑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但集体辅导次数不宜过多。通过辅导答疑,还应及时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认真加以研究,以改进教学。

五、作业要求

第二十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包括思考题、讨论题),要尽早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指出错误之处。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作业要严加管教。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书面记载,并按一定比例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记入总评成绩内。对迟交作业一周以上者,按缺交作业论处。对一学期内无故缺交1/3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学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