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专业选择是指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按照规定的条件在专业大类内选择主修专业。
第三条 大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学校宏观调控、学院自主办学、学生主动学习”相结合。
第四条 组织领导
1. 学校成立“本科生选择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一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一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本科生选择专业工作,包括审核相关二级学院专业选择实施细则,协调相关二级学院之间的相关事宜,审批专业选择名单,学籍处理等。
2.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下,相关二级学院成立“本科生选择专业工作实施指导组”,具体负责学生选择专业的组织工作。包括制订专业选择实施细则、确定专业录取的额度、核定和公布学生学业成绩、审核大类选择专业的学生的申请、组织考核、公布结果等。
第五条 实施大类招生的本科生,第一学年部分专业,按类设置课程,第二学期学生提出选择专业申请,实施指导组依据学生兴趣、专长和学业成绩,确定学生选学专业。二年级第一学期学生进入主修专业学习。
1. 相关二级学院在大一第一学期中期公布《专业选择实施细则》及各专业分流后的接收容量。
2. 大一第二学期,依据相关二级学院专项工作安排,学生在专业大类内按顺序选报专业志愿,选报志愿数应小于或等于专业大类内的专业数量。选报志愿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学生须服从专业调剂。
3. 相关二级学院执行本院实施细则,组织、接收学生选择专业申请,按照“遵从志愿、容量控制、成绩优先”的原则,依据学生专业志愿顺序和专业选择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专业选择。
4. 成绩依据一年级两学期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期末考试综合成绩。补考或重修考试及格的成绩按“60分”计算。
5. 相关二级学院对专业选择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须署实名向相关二级学院提交书面材料,由相关二级学院指导组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学生须在各专业确定的专业选择名单上进行签字确认,并报教务一处备案。
6. 学生专业选择确认后,教务一处组织办理学生学籍手续。
第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只允许一次专业选择。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时对学生专业选择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由教务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