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同时指导学生根据各自的发展需要完成公共选修课的修读计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规定
1.公共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面向全院各专业、各年级学生开设,其目的是为了拓展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知识,提高学生的素质,发展学生能力的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程,主要包括社会科学类、人文艺术类、经济管理类、工程技术类和其他类课程群。
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2年)》、《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有关文件精神,我校从2013级本科生开始,公共选修课中开设的8门艺术教育课程,要求每位学生至少选修2学分。
3.公选课主讲教师原则上必须由具备较深厚的专业理论修养和一定教学经验的讲师或硕士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鼓励教授开设公共选修课。
4.每门公选课原则上选课人数须有50人以上选修方可开课,凡选课人数不足50人的公共选修课不予开班。
二、公共选修课程的选课要求
1.学生按照教务处公布的选修课安排表,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爱好,在规定时间内容登陆“教学管理系统”自愿选课,除所选课程因人数不足不能开课外,一旦选定不得退选。
2.每一名学生在一学期选修的公共选修课不得超过两门,合计学分不超过2学分。
3.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方可毕业,如达到规定学分的在校本科学生愿意继续选修,不受限制。
三、公共选修课的管理
1.全院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凡我校教师,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均可以开设选修课。
3.为了确保选修课质量,每位教师原则上每一学期只能开设一门选修课。
4.选修课为考查课程。任课教师要严格考勤,加强平时成绩管理。在保证教学质量和和教学效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采用适合学生特点的多样的教学形式和考核方式。
5.学生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公共选修课不举行补考、清考,对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在新学期重新选择选修课程,直至完成规定学分的学习。
6.教务处每年会随机对选修课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不好的选修课程,取消其教师开设选修课的资格。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