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结业生回校参加换证考试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结业生是指在我院学习期间因成绩不合格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生在一年内有一次返校换证考试的机会(毕业次年3-4月份)。成绩及格交回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则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二条 结业生返校换证考试工作由教务科负责组织;结业生返校换证考试前的相关事项,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负责通知或结业生查询学校网站;结业生结业证收回,毕业证发放由教务科负责。
第三条 毕业前清考因违反考场纪律造成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出具其本人政治思想和现实工作表现的材料(加盖印章有效),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获得返校换证考试的资格。
第四条 因缺课而造成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应返校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规定项目的测验,成绩及格者,作为体育课程重修成绩。
第五条 结业生换证考试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学生应在毕业次年3月份前向学院统招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学号、姓名、联系电话、所属二级学院、专业、学制、要求换证考试所有课程的全称等),按原所属二级学院通知的时间或网站公布的时间返校参加换证考试。
第六条 结业生回校换证考试时,需带身份证、结业证书、两寸蓝底彩色免冠照二张,到教务科办理换证考试及结业证换证的相关手续。考试成绩及格后根据省教育厅规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考试成绩不及格由教务科通知学生将结业证领回。
第七条 对已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如不按规定时间内回校参加换证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换证考试资格,学院将不再受理其换证考试申请,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八条 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收费标准依当年学院毕业证书工本费收取。
第九条 返校换证考试结业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