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源学院学位证明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4-11
西安思源学院学位证明书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文件要求,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为规范“学位证明书”办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思源学院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毕业生。
第二条 学位证明书的印制
“学位证明书”由教务处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设计,经学校批准后印制。
第三条 学位证明书内容
学位证明书内容应与原学位证书基本相同,包括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所授学位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等,贴本人免冠相片(骑缝加盖我校钢印)。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日期、原学位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盖我校印章。学位证明书统一编号。
第四条 办理流程
(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学校档案馆出具的“西安思源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复印件(双面、加盖馆藏章)、本人免冠相片(蓝底2寸2张)到教务处办理。
(二)因故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签字),委托书背面复印委托人身份证。被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的书面申请、学校档案馆出具的“西安思源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复印件(双面、加盖馆藏章)、委托人免冠相片(蓝底2寸2张)到教务处办理。
(三)填写“西安思源学院学位证明书办理审查登记表”。
第五条 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位证明书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信息;
(二)提供证明材料有缺失;
(三)经核查信息不实。
第七条 由教务处承担“学位证明书”办理工作,建立学位证明书办理发放的台账。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思源学院学位证明书办理审查登记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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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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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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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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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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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授
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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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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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丢失、污损等)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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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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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学位证书号:
所授学位:
审查结果:
学位证明书编号:
经办人: 年 月 日
科室审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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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领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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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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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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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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