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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院外文学术论文发表暂行规定
西安思源学院科研处 发布日期:[2024-10-12 16:42:47]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师生在外文学术论文发表过程中的行为,根据中国科协《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科协发组字〔2015〕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有关定义。外文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指作者单位为西安思源学院(Xi'an Siyuan University),以中文以外的文种撰写,并在学术期刊、学术会议等载体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学术会议等)以外的任何机构及个人;“主要作者”指论文的第一作者和最后通讯作者;“论文代写” 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论文代投”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提交及回复评审意见,投稿过程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第二条 论文撰写应由作者亲自完成,不得由“第三方”代写。主要作者应妥善保存论文稿件撰写与修改过程中的所有文档。若论文的研究内容与主要作者专业背景差异较大,应作出合理解释。作者在委托“第三方”进行语言润色时,仅限于对文字表达方式进行完善与提升,不得让“第三方”对论文主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三条 论文所使用的实验数据不得整体来源于科研外包。对于确需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实验,应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并确保“第三方”提供完整的原始实验数据和原始实验记录。作者须妥善保管这些数据和记录。
第四条 所有署名的作者均应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主要作者在投稿前需取得其他共同作者关于署名及发表的书面同意。若有校外共同作者,主要作者还需说明与校外共同作者认识和合作的过程,并妥善保存与其合作的过程性材料(如有关论文撰写和发表的往来电子邮件等)。
第五条 投稿及回复评审意见应由主要作者亲自完成,不得由“第三方”代投。主要作者应妥善留存投稿及修改过程的所有记录。
第六条 作者在推荐同行评审人时,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真实有效,不得虚构同行评审人。
第七条 论文首次投稿前,需提交《西安思源学院外文学术论文投稿备案表》(附件)。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所发表的论文,不予报销版面费,不计科研绩效和科研工作量,不作为职称晋升与评奖评优等的依据。若涉嫌学术不端,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西安思源学院科研处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