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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思源学院科研处 发布日期:[2024-02-20 14:51:32]
(陕教规范〔2014〕6 号)
各高等学校,各重点研究基地:
为繁荣发展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进一步加强重点研究基地
建设,提高科学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更好的为地方经济、政治、文
化、社会建设发展服务,省教育厅在总结重点研究基地管理经验和广
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 2009 年印发的《陕西(高校)哲学
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陕西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4 年 4 月 10 日
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
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构建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
学术交流、成果推广和社会服务为一体的创新平台,推进高校哲学社
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指导思
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
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
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研究内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建设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立项建设,按照“突出特色、注重成果、
合理布局、择优支持”的原则,由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依托高校提出
申请,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批准后立项建设,
建设期为 2—3 年。建设期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
对达到立项标准的重点研究基地正式挂牌。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条件包括:
1.学科方向明确,特色突出。重点研究基地应依托所在高校在
国内有一定影响的优势学科,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突出的学科和地
域特色,研究内容和成果具有显著的创新发展优势,能够带动该学科
研究的创新和发展;
2.科研团队结构合理,科研实力较强。具有在国内有影响的学
术带头人和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高级职称研究人员
应占研究队伍的二分之一以上;科研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在国
内相关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声誉;有扎实的研究基础和
成果积累,能吸引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开展科研合作;具备组织
全国、全省学术活动的实力;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3.科研条件良好。基地拥有独立、集中的研究用房不少于 400
平方米(包括:研究室、配有多媒体设备的学术报告厅、拥有 1 万册
以上的图书资料室、办公室等);配备开展科研所需的计算机等现代
化办公设施;基地建有专门网站,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能满足国内
外专兼职研究人员来基地开展研究工作;每年有不低于10万元的运转
经费;
4.管理措施到位。有科研工作近期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开展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和陕西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战略,针
对学科前沿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组织高水平科研项目研究,承担
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成果;
2.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
年学术骨干,形成强大的科研团队,成为省内外相同领域的优秀人才
库和后备人才培养基地;
3.社会服务。以国家和地方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主动
承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课题研究,为解决重大现实问题提供科
学依据,成为省内外知名的新型智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4.学术交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推进理
论创新,传承发展中华文化。通过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
访问学者,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的重要作用,成为本学科领域学术
和信息资源交流的重要平台;
5.深化科研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制度和机制创新,形成
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在高校哲学
社会科学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六条 陕西省教育厅是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重点研究基地的总体规划和检查指导,受理重点研究基地的
申报,组织专家评估和评审验收,并按财政管理体制提供专项经费支
持。
第七条 依托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与评估,组织申报新建重点研究基
地;
2.指导重点研究基地制订整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研究与发展规
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支持;
4.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对外开放和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5.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的科研实体,具
体要求是:
1.重点研究基地是依托高校正式批准成立的科研实体机构,配
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和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室、研究室和资料室,配备相应的科研设备;
3.经费独立建账,能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类学术活动;
4.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的主
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重点研究基地
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学术交流,以及基地平台的建设;
2.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与落实;
3.负责聘任专兼职科研人员及以科研管理人员;
4.负责向依托高校和教育厅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并报教育厅备
案。
对任职期间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报教育
厅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每届任
期五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
一次全体会议。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2.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及基地开放课题的评审,参与重大研究成
果的评审鉴定;
3.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
4.听取基地主任的工作汇报,监督学术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 7—
11 人,其中,依托高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
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其任职条件是:
(1)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
调能力和凝聚力;(3)身体健康。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一般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
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
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第五章 科研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
实行全员聘任制。基地主任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受聘人员原工作单
位(部门)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聘任合同,聘用周期一
般为 3 年。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凝聚和建设一支具有政治素质高、治
学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术团队。注重管理体制和
运行机制创新,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不断优化和壮大科研队伍。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组
成。人数不少于 15 人,其中正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 5 人,副高级研
究人员不少于 8 人,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 8 人以上。
第十八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稳定和研究方向的
长期发展,重点研究基地应设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科研岗位和科研人员。
专兼职研究人员在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
人员每年不少于 8 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 3 个月;校外专兼
职研究人员(含境外访问学者)应根据研究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驻
基地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六章 项目和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
产出创新性高水平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与发展的首要任务。要瞄准
前沿学科,发挥创新优势,强化质量意识,力争产出能够填补科学空
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标志性成果,并注重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加强项目和成果管理。积极开展科学
研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对策研究,为党和
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项目研究完成后,应首先由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
上报项目来源部门进行结项审查。
第二十一条 要注重保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基地项目研究成
果包括的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
点研究基地。省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科研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
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点研究基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类报告
(简报)及其内容将列入对基地的检查评估指标体系。
(一)工作报告制度,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活动纪要、
依托高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重大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3.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4.承接和组织全国、省级学术交流、论坛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情
况报告;
5.其它有较大影响活动的工作报告等。
(二)成果简报制度,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摘要;
2.专题学术研讨会内容摘要;
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4.标志性论文、专著摘要等。
第七章 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
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博士、
硕士研究生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学科建设紧
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的推广和应用,在更新教
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
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依托高校及相关院(系)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
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部分培训收入留作基地学术发展基金
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学术交流
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每 2 年须主办或联办
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或全省学术会议,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
学术会议了解学科前沿及研究进展,交流和展示研究成果,增进合作
机制与平台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壮大研究队伍。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完成后要
及时进行结算,并按规定提供项目结算清单。
第二十八条 省属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高校
投入。省教育厅的经费投入主要用于基地重点项目研究。依托高校每
年应保证为基地提供不少于 10 万元的运行和开放课题等经费。
第九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淘
汰替补”的动态管理模式。省教育厅对正式挂牌的重点研究基地每三
年进行一次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对科研成果突出的重点研究基地
给予奖励,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一年期的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停止经费支持)。整改仍未通过的,取消重点研究基地资
格。
第三十条 检查评估采取依托高校自检、组织专家评估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1.单位自检:依托高校每年应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年度检查。
帮助重点研究基地总结学术成就和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工作简报的形式向省教育厅报告。
2.专家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实地检
查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及依托高校应按照省教育厅的部署安排,及时
提出自评工作报告和评估申请。
第三十一条 评估的重点、内容和办法:
1.评估重点:以评价科研质量和成果水平为重点,考察评估重
点研究基地取得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及其学术贡献。基础研究类的成果
侧重评价成果的原创性和学术性;应用研究类成果侧重评价成果的应
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2.评估内容:以《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
估方案(试行)》所列内容为依据,重点考察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发展
规划的实施与科研目标的实现,研究领域的拓展,研究成果的理论创
新和学术贡献,特别是取得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成果的转
化应用所产生的社会反响和社会效益,以及在制度建设与体制改革、
管理工作、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情
况。
3.评估方法:采取基地主任汇报和专家组实地考察量化打分相
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估结论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由省教
育厅公布。
第三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优秀重点研究基地:
1.依托高校支持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基地建设计划
全面完成的;
2.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成绩突出,研究成果创新程度高,
应用广泛,产生较大影响的;
3.积极为经济文化建设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服务提出的论证报
告和建议,已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
4.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
评估结论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和经费资
助等方面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存在以下问题的为不合格重点研究基地:
1.依托高校对基地建设支持不力,每年经费投入不足或配套经
费不到位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3.评估期内没有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
4.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擅自挪作它用的;
5.科研成果存在学术质量低劣、抄袭剽窃等问题的;
6.评估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的;
7.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科研机构的整
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受评基地的;
8.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主管部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
批评、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研究基
地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