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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及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西安思源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西安思源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西安思源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西安思源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办法》和《西安思源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校实验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实验仪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仪器分为大型(贵重)、一般和低值类。

1.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指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2.一般类实验仪器指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800元~5万元的仪器设备,或总价在800元及以上的专用实验仪器的配套件。

3.低值类实验仪器指单件价格小于800元的、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仪表、试验装置。

第三条  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验仪器的维修及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和“视情维修与定期检测维修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力争保持一般类实验仪器完好率在95%以上,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完好率达到100%

第四条  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仪器维修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建立实验仪器的技术档案、维护维修登记等规章制度。

2.根据学校实验教学的需要,拟定年度实验仪器维修计划,管理实验仪器维修经费。

3.负责实验仪器维修的核准、督促、检查及组织验收工作。

4.负责全校实验仪器维修服务工作,组织落实其维修方案和措施,管理维修用零配件。

5.参与新购实验仪器的验收,负责实验仪器申请报废的技术鉴定组织工作。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校内实习实训基地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其实验室(含实验室、实训室、工作室等,下同)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实验室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验教学人员、工人等,下同)做好实验仪器的使用管理、日常保养、维护、维修、报修、报损、报废等工作,确保实验教学正常、有序进行。

第六条  实验仪器的使用管理、日常保养、维护维修和定期检测是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学校考核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履行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主要指标之一,是实验室工作人员评职评优的主要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其实验室的实验仪器的使用管理、日常保养和维护维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记载,以确保人员及实验仪器的安全,确保实验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七条  实验仪器维修要坚持尽量降低维修成本、努力提高维修质量的原则。实验仪器一般故障的维修原则由使用部门组织人员自行完成,校内条件不足的,可采取由学校分类确定维修定点单位、签订维修协议等形式来保证实验仪器的及时维修。

第八条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实验仪器实行二级维护、维修制度。

1.一般和低值类实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的日常维护,原则上由使用部门组织人员自行完成,维修中所需购置的零配件按《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用零配件购置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3)执行。

2.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的维修和定期检定、一般和低值类实验仪器的定期检定,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质保期、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实验仪器,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负责维修。

第十条  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以及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的实验仪器,要定期进行检测,对易损部件要及时更换,力争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

第十一条  属人为故意或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原因损坏的实验仪器,先按《西安思源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处理后,再按本办法申请维修。

第十二条  单台实验仪器一次性维修预算费用超过仪器设备现存价值的50%时,经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国资处、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共同评估认定,确定是否进行维修。对已不能再使用的实验仪器,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报废处理。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出现故障后,使用部门须先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同时填报《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及时报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对于在保修期内的,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与厂家(供应商)联系,敦促其按照仪器设备购置合同的约定进行更换或维修;对于已过保修期的,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应及时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诊断,分析故障原因,提出维修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维修。

第十四条  一般和低值类实验仪器出现故障后,使用部门须先填写《西安思源学院仪器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对于保修期内的,使用部门可直接或通过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与厂家(商家)联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或更换。对于已过保修期的,使用部门要首先考虑自行维修;自行维修确有困难的,使用部门要将《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及时报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维修方式,组织实施维修。

第十五条  实验仪器送交维修单位前,使用部门和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要共同核对实验仪器规格型号和设备编号,清点所有附(配)件,检查外观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一般和低值类实验仪器修复后,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单位)应如实填写《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登记表》,共同验收。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第十七条  若因实验仪器在维修中更换其零(部)件,使其性能指标或(和)价值产生较大变化(增值在实验仪器原值的510%以上。原值低的取大比例,原值高的取小比例),或主要零(部)件规格发生变化,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应督促使用部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并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资产变更确认手续、《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登记表》和维修费发票等办理维修费的报销。

第十八条  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应建立校级实验仪器维修档案和跟踪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实验仪器保修、维修和维修后使用中的问题,确保实验仪器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维修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按在用实验仪器总值的8‰安排维修费预算,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控制,协调使用。

第二十条  维修费用于支付维修用零配件购置、实验仪器送校外单位维修或检定所需费用(运费和维修费)、联系维修事项邮件费用、有关人员差旅费、聘请校内外专家的鉴定费等。

第二十一条  维修费的开支审核程序按学校财务报销、审核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规定:

1.单台实验仪器一次性维修支出费用在1000元以下,或批量维修一次性支出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批。

2.单台实验仪器一次性维修支出费用在100010000元内,或批量维修一次性支出费用在300010000元内的项目,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核准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3.对单台(或批量)实验仪器一次性维修支出费用大于10000元的维修项目,按《西安思源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需外送维修或需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的实验仪器,未经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私自外送修理或送检,其费用由送修或送检部门自行承担。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8311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解释。

第二十五条  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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