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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计算机及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5 | 阅读次数:7944】

我国颁布有关计算机及网络法律法规涉及计算机软件保护及著作权登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计算机工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软件产品管理、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诸多方面。 其中和公民个人有较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
    2、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4、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国家保密局发布)。
    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
    6、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285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86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2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关于计算机方面大学生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法规条文见附录)。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3、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4、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5、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6、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国际联网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