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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2-04-20 | 阅读次数:30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实现编、审、用、督等环节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我省高校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教材是教育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高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重点处理好规范管理与学术创新的关系,科学规划教材建设,突出教材质量与特色,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创新方法,加强激励和保障,提升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检查监督,以管促建;各高校落实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突出高校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立高校教材工作领导制度。成立陕西省高等学校教材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和监督全省高校教材建设工作,研究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及教材管理机制,审查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规划教材,协调解决教材工作重大问题。陕西省高等学校教材工作指导委员会由省级有关部门、高校及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陕西省教育厅教材处,主要职责是推动落实委员会的决定,开展教材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高校教材工作专家制度。陕西省高等学校教材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按不同学科下设若干专家委员会,由省内外权威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全省高校教材建设政策研究与咨询、教材编写指导、教材审议审查以及相关评选等工作。
第八条 高校应严格落实国家和陕西省教材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学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成立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形成由学校教材管理部门牵头、党政相关部门联动配合机制。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九条 高校教材实行省、校两级规划管理制度。各级规划应有效衔接,各有侧重,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需要。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制定体现区域学科优势与特色的教材建设规划。在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省部级获奖优秀教材以及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基础上,采用选编结合的方式,重点组织编写和遴选公共基础课程教材、专业核心课程教材、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求的相关学科紧缺教材以及具有陕西地域特色的高水平教材,注重弥补部分学科领域高水平教材空白,逐步建立覆盖全学科、特色鲜明的陕西省优秀教材库。
第十一条 高校需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本校教材建设规划。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双一流”建设高校等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要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应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十五条 编写团队应吸收相关领域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等,积极借鉴优秀教材编写经验,集中开展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问题攻关,注重语言表达和呈现方式创新,满足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实践教学等需要。
第十六条 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订制度。高校教材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一般4至5年修订一次。教材涉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酌情缩短修订周期。教材修订既要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新突破、学术研究新进展等,充实新内容,又要保持相对稳定。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七条 “双一流”建设高校与高水平大学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教材的原创性,集中力量打造精品教材,加强陕西精品教材的推广与外译工作,提升陕西优秀教材影响力。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八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教育厅组织审核本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高校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各高校党委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进行专题审查。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细则第三、十二、十三、十四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二十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高校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作用。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盲审制度,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三条 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充分发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在教材选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高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二十四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内容科学规范。教材中概念的阐释、原理的论证、公式的推导、定理定义的叙述、数据的引用、现象的描述应当准确规范。教材内容系统反映本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及其发展趋势,详略得当,主次分明。
(四)版本相对统一。高校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个版本教材。
(五)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六)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五条 选用境外教材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级相关政策规定,坚持“按需选用、凡选必审、为我所用”,鼓励选用我国出版社翻译出版、影印出版的国外优秀教材。
第二十六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教材选用机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并备案。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部门和高校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投入,支持高校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部门着力加强教材编审专家库建设,依托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研究基地,打造一批教材编审人才,培养一批高水平编审骨干和带头人。高校应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校级规划教材建设、资助培育国家及省级规划教材,鼓励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审工作,并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第三十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三十一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相关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高校应将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完善相关考评机制,保障参与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人员的工作时间。
实施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定期评选表彰优秀教材,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高校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监督,相关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体系。高校应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及专门工作部门应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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