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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日期:2024-09-30 | 阅读次数:4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导为主、督导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理念,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领导与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或决策的依据。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对象和范围:督教、督学、督管,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方位督导,全面掌握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动态信息。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机构,分别开展校级层面和二级教学单位级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学校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教学督导队伍,符合条件的教师可自主申请并经二级教学单位推荐,相关管理部门择优选聘,报学校审批。
校级教学督导团组织开展校级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并对二级教学单位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服务。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1人,均为专职督导。聘任专兼职督导若干,由学校聘任,每届聘期一年,可连聘。具体聘任事宜由教学督导团负责组织。
校级督导团兼职成员若干名,从二级教学单位推荐人员中遴选。
第六条 二级教学单位设置督导组,日常管理由教学单位负责。二级教学单位督导由教学单位聘任,原则上由3人组成,学生超过3000人的每增加1000人增加1名督导,最多不超过5人,可遴选组长1人;对无学生、有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酌情设置督导,教学单位应提供督导办公场所。
二级教学单位督导组成员原则上聘期一年,也可连聘,换届或人员变动应报教学督导团备案。
原则上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督导成员不得相互兼任。
在聘期内,各级教学督导成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各级教学督导成员,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可予以解聘。
第七条 教学督导成员遴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师德师风良好;
(四)热爱教学工作,身体健康,时间充足;
(五)原则上年龄七十岁以下,有八年以上教学(含实验教学)经验,具有副高级以上教师职称,在某领域确有丰富、先进教学经验的教师,或是具有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的处级及以上干部可放宽至中级职称,获得省级名师的教师优先聘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
(一)督导工作计划。每学年制定教学督导的工作计划、指导方案和工作总结,并报主管领导备案;
(二)日常教学督导。做好常规教学督导的“一查三检四专项”评价工作,一查即多维度督查教师课堂教学效果;三检即学期初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考试规范检查;四专项即试卷专项督查、毕业论文(设计)与综合训练专项督查、教学效果达成评价专项督查、教育教学保障条件专项督查。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等影响教学质量的要素实施督导。每次至少完整听一节课,课后应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反馈建议与意见。每位督导员完成基本听评课基础上,完成教学督导团安排的其他专项督导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学期初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考试规范检查、试卷专项督查、毕业论文(设计)与综合训练专项督查、教学效果达成评价专项督查、教育教学保障条件专项督查等专项督导工作;
 (三)教学管理督导。对各教学单位、教学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及教学条件保障部门实施督导,收集整理有关信息资料;
 (四)根据需要督导。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评估、专业认证、教师教学能力培训、教师教学竞赛等督查工作;
 (五)研究咨询工作。对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的咨询任务;
 (六)跟踪反馈职责。对督导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持续跟踪、持续反馈、持续改进;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二级教学单位督导的主要职责:
(一)教学条件督导。在各教学单位的统一安排下,检查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或教学督导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课堂教学督导。通过听课,对教学单位教师进行课堂教学的督导与评价工作,重点督导青年教师,做到新入职教师的全覆盖。二级教学单位督导工作内容及范围由二级教学单位自行确定;
(三)重点环节督导。加强过程督导,做好毕业论文(设计)过程、教学各个环节过程等教学资料的监督检查以及指导;
(四)重点对象督导。做好新开课、开新课、新上岗教师以及青年教师的督导;
(五)根据需要督导。做好教学单位专业认证、教学能力培训及各类专项评价工作;
(六)学校和教学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的权利

第十条 教学督导的权利
(一)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随机进入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听课;
(二)查阅教师的教案、教学进度表、教材和平时成绩登记表等有关教学资料,调阅教师课程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三)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四)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反映教学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和提出建议;
(五)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督导过程中发现的疑似教学事故应及时移交教学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  教学督导的考核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实行学年考核,教学督导团每学年组织对校级督导成员进行考核,各教学单位对各自督导组成员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履职情况、履职能力、督导成效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因师德师风问题被学校处理;
(二)未能按时完成督导工作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三)督导工作有失客观、公正,或违反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被教师或相关单位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查实达2次(不含)以上。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督导员下一学年不再聘用。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化等原因连续2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者,或工作失职者,终止其聘任。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积极完成各项督导工作任务并且取得较好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学年开展一次。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工作要点,每学年初由教学督导团制定督导工作计划,各督导组应制定工作计划并报教学督导团备案。
第十六条 督导反馈
(一)督导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校级督导团每月召开一次交流总结会,各二级教学单位督导组根据工作安排自行建立交流总结会。
(二)每学期召开一次全校督导总结会。
(三)充分利用督导简报平台进行交流、反馈。
(四)建立“西安思源学院校级教学督导团督导意见反馈单”实施书面反馈。
第十七条 学校各教学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督导的监督、检查和引导。
第十八条 学校对兼职督导员岗位实行教学工作量核算。校级督导团成员岗位每学期额定50个教学工作量,由教学督导团统计核算。专职教学督导成员参加学校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校级兼职督导员的教学工作量按照教学督导团学期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已完成学期工作任务的100%,计50个教学工作量;学期工作任务的80%≤已完成学期工作任务≤学期工作任务的100%,计40个教学工作量;学期工作任务的60%≤已完成学期工作任务≤学期工作任务的80%,计30个教学工作量;已完成学期工作任务不足学期工作任务的60%,不计教学工作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督导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思源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西思院质评发〔2023〕17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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