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贯彻落实OBE理念,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一)学生中心理念
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毕业要求的达成进行资源配置和教学安排,并将学生和用人单位满意度作为专业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产出导向理念
强调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实施以学生接受教育后取得的学习成果为导向,实施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掌握毕业生应具备的核心能力情况,从而评价专业教育的有效性。
(三)持续改进理念
强调专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和持续改进机制,能够持续跟踪改进效果,并藉此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三个层面。
第四条 三个层面评价的区别:
(一)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重点关注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生实际表现是否吻合,从宏观层面上描述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
(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重点是关注某届毕业生的全部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发现学生能力短板,改进培养方案,从中观层面上描述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
(三)课程目标达成评价重点是关注修读该课程学生的支撑毕业要求观测点的达成情况,发现教学短板,改进课堂教学,提高课程质量,是从微观层面上描述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
第五条 三个层面评价的联系:
(一)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分析的基础,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是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的前提;
(二)课程设置应能支持毕业要求的达成,毕业要求应能支撑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
(三)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是毕业要求的顶层设计,毕业要求是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分解,课程目标是对毕业要求的细化。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六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工作并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各本科分院参照本办法,依据“国标”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七条 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和课程任课教师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
第八条 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专业认证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根本依据、以学校及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九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分院教学督导、分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各本科分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责任人,分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评价基本原则
评价内容密切围绕学生毕业5年左右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发展状态进行,评价主体须有多个利益相关方参与,特别应以毕业生就职后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团体的评价反馈为主,即外部评价为主,内部评价为辅,评价周期应科学化、常规化。
第十一条 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开展评价方案的审核,即确认各项人才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评价结束需开展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审核。
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国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及评价记录
对于按照同一版本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的学生,将在其毕业5年左右开始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故评价周期为4年一轮。
应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相关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分院存档,保存六年。
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一般每4年修订一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详见附件。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专业认证等相关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五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各本科分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各本科分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组员为:分院领导、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分院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表和校外专家。
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观测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观测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六条 评价方法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形成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观测点。根据各观测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观测点应该由3—5门课程支撑,每门课程按照对观测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具体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权重矩阵规定)。
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值”,再依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值”。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的评价结果。(具体参见学校另行下发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评价周期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每届学生进行一次,评价结果形成《基于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的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统计表》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评价前需开展评价方案的审核,即确认各项毕业要求达成评价采用的方法的合理性。评价结束需开展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审核。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进行必要的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各本科分院存档,保存六年。
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一般每4年调整一次专业毕业要求。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二十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各本科分院教学督导及分院管理人员。任课教师与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分析法、课程调查问卷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周期
每学期开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出的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在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其所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教学情况、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考核成绩进行分析总结并完成《西安思源学院本科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表》。课程负责人依据本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完成《西安思源学院<XX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分析报告>审核检查表》。各本科分院确认评价结果的合理性,评价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合理性,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西安思源学院本科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汇总表》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记录和分析表随课程考核资料存档。
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出的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即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学科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等,均应开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具体参见学校另行下发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应及时反馈相应任课教师,帮助任课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了解课程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等;帮助教师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找准课程完善和提升空间,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本科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