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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修订)
【 发布日期:2024-09-30 | 阅读次数:432】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制度建设,强化管理育人和服务教学的意识,推进各级领导干部深入教学一线,及时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数量
1. 校级领导:校长、党委书记、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校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其中思想政治类课程不少于2次;其他副校级领导干部(含校长助理)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中思想政治类课程不少于1次。
2. 职能处室领导:教务一处、教务二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战略发展规划处的处长、副处长,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师发展中心的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其中思想政治类课程不少于2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人事处、创业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3. 教学单位领导: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院长(主任、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其中思想政治类课程不少于2次;系(教研室)主任、专业建设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次,其中思想政治类课程不少于2次。
二、听课范围
1. 全校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
2. 校级领导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以面向全校本、专科生开设的课程为主,各二级学院以本学院开设的课程及其他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学生的课程为主。
三、听课程序
1. 随机听课。听课人员可根据课表随机听课(课表可在教务一处、教务二处或二级学院获取)。
2. 有计划听课。听课人员可有针对性、有计划听课,如学校教学检查中表现突出或教学效果不理想的教师,教学督导或学生信息员反映的教师,拟晋升职称教师等;也可参加校、院组织的观摩教学活动等。
3. 听课人员应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向授课教师作示意说明。授课教师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 听课人员应尊重教师,不得迟到、早退,每次听课至少听完一节课。课中不得接打电话,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课堂秩序。
5. 听课结束后,听课人员应尽可能主动与师生交换意见,征询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属于听课人员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尽快协调解决。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通过持续改进机制予以协调解决。
6. 每次听课后应及时分类填写听课评价表(见附件),就该课的课程思政、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效果、学风等进行评价。
四、持续改进
1. 教务一处、教务二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共同负责副校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听课的协调和落实工作,教务一处、教务二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学校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听课的协调和落实工作,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听课的协调和落实工作。
2. 听课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听课评价表,每月最后一日将听课评价表交到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每月对领导干部听课评价表反馈的信息以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将汇总信息报有关领导,并反馈给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作为持续改进教育教学的依据。
五、听课人员工作量,按照1个学时/听评课1次计。每学期末,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统计,报教务部门核算工作量。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或规定凡与本制度相互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