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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3-19】,阅读次数: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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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亿辆左右,随着汽车产销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绝大多数车主都会给自己的爱车买份商业保险,其中不少车主给自己的车买的还是所谓的权限,就是为了更加安心,因为很多车主都认为所谓的全险就是自己的车无论碰到什么问题,都可以找保险公司全额理赔。那么,事实真的像多数车主想的那样吗?所谓的权限能给车主们带来真正的安心吗?
车辆受损却被告知“无责不赔”
小张酷爱汽车,大学毕业不到两年就用自己的全部积蓄买了一部车,为了更安心,小张买了所谓的全险。不久前,小张的车在停车场排队时除了小事故,交警认定对方是全责,但是肇事司机百般推脱,不愿赔偿。无奈之下,小张直接联系对方的保险公司,可是对方保险公司说小张不是他们的客户,不和小张接触,无奈的小张想起了自己的保险公司,希望能帮忙解决问题。但是小张联系后得到的回应却是,应该由责任方承担损失,投了足额的车损险,出了事故,要先划分责任,如果没有责任,自己的保险公司就不赔偿。
事有巧合,就在这次事故后不久小张的车放在停车场里被刮了一下,肇事车辆逃逸。按照保险公司之前的说法,由于这次事故小张也没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会赔偿,但因为实在找不到肇事方,小张只好硬着头皮再找自己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表示,该车属于肇事逃逸,他们只赔偿70%,也可以不赔,该车定损是800元,也就是说小张自己还要付240元。
让人揪心无奈的“按债赔偿”
小张的遭遇,并不偶然,在南京创业的车主老张说起汽车保险就更是一肚子委屈。老张的车前一阵喝一辆奥迪车相撞,车子被撞翻后又砸到别人车上,最后撞在围墙上。这个事故需要赔偿4万元,因为上的是全险,老张找到自己的保险公司,但是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说只能陪50%,因为还有对方的一半责任。
老张和妻子从乡下到南京创业,从亲朋好友那里凑了20多万买了一辆渣土车由老张经营,妻子找了一份为保险公司代买保险的工作,正式由于听了妻子关于买汽车保险很有用的意见,老张才花了近1万元为自己的车上了足额保险。由于不同意保险公司只赔一半,老张事故中垫付的4万多元至今无法得到赔偿,老张甚至和妻子发生了矛盾。老张觉得,既然交了钱也得不到赔偿,那还不如当初就省下近1万元的保费。
一位车险专业律师在工作中发现,保险公司现在都是坚持按责任赔付,事实上带来了许多危害,一来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带来麻烦;二来许多车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在无奈中选择了主动多承担责任,这也就多承担了法律危险。
选择诉讼维权的车主仅占极小的比例
然而,消费者的委曲求全并没有给局面带来改观。去年9月,江苏车主陈新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终于鼓起勇气,将自己所投保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来,2008年,陈新春驾驶自己的车辆在311省道上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陈新春负主要责任。但是陈新春万万没有想到,在向保险公司保险后,保险公司竟然要求对损失到几乎报废的车辆进行修复。陈新春的律师王志成告诉记者,修理厂认为车子已经没有维修的价值,所以在理赔的过程中,他们和保险公司发生的争议,车主和律师都认为,车子应当定为全损,没有再修的必要。但是,保险公司却声称如果不接受维修决定,就一分钱也不赔偿。而此时车主陈新春本人在事故中已经全身瘫痪,转回老家生活出于委曲求全换得尽快拿到一点钱的想法,陈新春接受了放弃报废,进行修理的要求。
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象的做一点让步就可以解决,保险公司表示只能赔偿70%,在反复沟通近两年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陈新春委托律师提起了诉讼,南京市古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划分只赔偿70%,理由是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合同中写明的,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认可的。对此,法官解释说,这样的说法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根本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损全额的金额进行赔偿,诉讼费用的绝大部分也由保险公司负担。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明确写到:“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依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但是,法官同时指出,选择诉讼维权的车主仅占极小的比例。
遭遇“霸王条款”的消费者被法律支持
据专家介绍,现在绝大多数车主选择了汽车保险消费,而车辆损失险正是汽车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事实上事故中的车辆损失要么是自己的责任,要么是他人责任,“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排除了他人责任时被保险人获赔的可能,也排除了这个险种中相当大一部分的保险范围,也就是说,这一条款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条款,也正是因为它的重要性,所以保险公司才想尽各种办法既要保留这一条款,又尽量不引起消费者注意。
专家建议,虽然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接受格式条款的现实,但是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其中的无效条款,必要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记者了解到,在江苏省法院系统、北京市法院系统和重庆市法院系统都是通过判决,认定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
其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写在判决书里的一段话是这样说的:“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本报与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最先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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