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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修订)

西安思源学院人事处 发布日期:[2025-03-15]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师德师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通过规范制度管理,强化教育养成,创新教育方式,健全长效机制,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励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治引领,切实把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放在首位。

(二)坚持价值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坚持师德至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针对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

(四)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教师职业发展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题地位,激发教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五)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师风建设规律特点,善于运用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际效果。

三、总体目标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完善的师德师风制度体系,构建价值引领、政策激励、典型示范、制度约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教师立德树人意识显著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饮水思源、自强不息”的校训在工作实际中进一步体现,“至诚求真、务实创新”的校风得到充分发扬,成为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和学问之师,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四、组织领导

(一)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负责人事、宣传、纪检、工会和教师工作部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处、战略发展规划处、教务一处、教务二处、科研处、财务处和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二级学院(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部)、机关职能处和直属单位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要求,努力做好本单位师德师风教育、激励、管理、监督等工作,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主体责任。师德师风建设成效是考核各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任务,组织师德师风考核,协助处理师德失范行为等工作,着力将师德师风建设具体要求落实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过程,确保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三)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完善党政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关责任部门应分工协作,形成师德师风建设合力。

1、师德师风教育宣传,由党委宣传部牵头;

2、师德师风建设考核,由人事处牵头;

3、师德师风督导评估,由教务一处、教务二处牵头;

4、学术不端行为处置,由科研处牵头;

5、师德师风评比推荐,由工会牵头;

6、师德师风失范处置,由人事处牵头;

7、教师申诉受理,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

8、师德师风舆情处置,由新闻宣传中心牵头。

五、建设内容

(一)师德师风教育机制

1、党委宣传部重点加强对教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会重点加强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专家库,通过定期举办专题宣讲教育,搭建教育交流平台,促进师德师风建设创新,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和教育观,打牢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思想根基。

2、教师发展中心重点加强新入职教师的师德师风培训力度,开设师德师风专题教育,将制度法规和师德师风要求纳入教师培训体系,提升教师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结合教师节组织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将师德师风教育作为新进教师入职培训、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育的重要内容。

3、党委各二级学院(部)重点加强教师日常理论学习,与教师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提升教师师德师风素养,树立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

()师德师风宣传机制

党委宣传部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通过广播、网站及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集中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师风的要求,宣传普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开辟专栏宣传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呕心沥血、默默奉献,潜心治学、教书育人,敢于担当、锐意创新的师德师风典范, 弘扬高尚师德,展现教师的精神风貌,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氛围。

()师德师风考核机制

1、按照《西安思源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试行)》(附件1, 将师德师风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师风考核采取教师自评和单位评议相结合,探索引入同事互评和学生测评等方式,形成公开公正、易于操作的师德师风考核机制。

2、建立师德师风档案。把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将考核结果存入档案,并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晋级提拔、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3、学校将二级学院()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宣传、制度建设等情况纳入二级学院() 的年度考核,该年度有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四)师德师风监督机制

1、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年度评议、师德师风重大问题报告和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健全完善学生评教制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

2、建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教师工作部会同纪检监察处设立师德失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掌握师德师风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3、健全学生评教机制。 教务一处和教务二处要完善学生评教调查问卷,逐渐形成学生实时评教系统,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加强对教师教学态度、教学规章制度、师生关系等师德师风问题的监督。

4、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监督作用。

()师德师风激励机制

1、工会进一步完善"优秀教师""师德师风标兵"等评选表彰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优评奖的首要条件。

2、学校在遴选优秀团队、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和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申报中优先考虑师德师风表现突出者。

3、对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教师,学校优先推荐先进、教学能手、教学名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劳动模范等,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在教师职务(职称) 晋升和岗位聘用时优先考虑。

()师德师风约束机制

1、完善师德师风约束机制。把教师师德师风表现和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优评奖、续聘的必要条件,实行师德师风表现"一票否决制"。对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制,按照《西安思源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附件2),对师德失范行为予以惩处。

2、完善师德师风保障机制。继续实施《西安思源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西安思源学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等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教育教学过程和教师学术行为,使教师树立高尚的职业情操和正确的学术道德观。

3、建立师德失范惩处机制。根据违反师德师风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健全师德师风问责机制。对于因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的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力、方式不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七)、健全教师权益保障机制

1、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 明确并落实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2、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营造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环境条件。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要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

4、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要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六、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西安思源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

2、西安思源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 1

西安思源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内容与原则

第一条 考核内容。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考核教师在思想政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日常管理和社会活动等方面遵循职业行为准则的情况。

第二条 考核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遵循教师职业发展特点,发挥师德师风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教师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师德水平。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三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自评。个人填写《西安思源学院师德师风年度考核表》,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要求,进行自我总结。

2、单位评议。所在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小组根据个人自评情况,结合师德师风考核内容和有关要求,对教师进行综合评议,给出评议结果。

3、结果公示。各单位(部门)将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教师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师德师风建设小组提出复核申请,由所在单位调查落实。调查期间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归档上报。各单位(部门)应如实记录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和师德师风表现,归入个人师德师风档案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学校。

第三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六条 对于获得广大师生高度认可,事迹突出,在本单位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在各类评优推先工作中优先推荐。

第七条 按照《西安思源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文件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处理的教师,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则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按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年度考核、干部选任、项目申报、评奖评优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西安思源学院师德师风年度考核表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学院

 

工号

 

职称(职务)

 

考核内容与评价要求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发表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传播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潜心教书育人。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做到宽严相济、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和严格要求,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坚持言行雅正。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为人师表;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个人自评

 

单位评议

 

合格     □不合格

 

负责人:                                     

 

不合格原因

 

确认签字

 

附件2

西安思源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投诉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统筹协调,二级学院(部)和机关党支部师德师风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条 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处、人事处、教务一处、教务二处和科研处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等具体工作,教师所在单位参与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三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活动;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七)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八)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一)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五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要求;应当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须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的基本事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或查证线索。对于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对伪造材料, 恶意诬告的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师师德失范问题,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师德师风建设小组受理。

(二)教师所在单位(所 属部门)师德建设小组受理后,应在十五日内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对教师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调查单位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教师的师德是否失范,可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对于重大复杂、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讨论。

(四)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应在收到处理建议十五日内, 对处理建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情节较轻的处理决定,由委员会作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审核决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五)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在征得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以批准期限为准。

(六)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所属部门)及相关人员均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同时,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相关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均不得公开与调查有关的内容。教师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参照第四章执行。

(七)处理或处分期满后,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部门可以根据教师本人的悔改表现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处理或处分决定和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条 教师出现第三条所列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应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二)情节较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该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有违纪违法情况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申诉

第九条 教师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教师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师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于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相关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以及新证据,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期限内,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诉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学校相关申诉机构决定。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或者逾期提出申诉,学校相关申诉机构可不予受理。

第五章    问责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