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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考《婚姻家庭法》选择题答题技巧

任何事情都有其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考试当然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目前如此大的应试教育环境中,答题的正确率和速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成绩。我们很多同学其实并不是知识掌握的不够全面,不够深和广,而是因为没有掌握更有效的答题方法才没能考出自己的真实水平。我所说的这种方法并不是所谓的偷懒或者投机取巧,而是根据严谨的逻辑摸索其中的规律,以提高考试中的答题速度,尤其是选择题的答题速度,使考生考出更好的成绩。本套方法并不单单适用于自考《婚姻家庭法》,还可以灵活运用于有选择题的文字类考试。

另外,本答题技巧只能用于提高考试时的答题速度,要想考出好的成绩,平时必须具有严谨的求学态度,认真刻苦钻研知识,具备过硬的学习功底,因而答题技巧是建立在平时踏实学习的基础上的。

一、              做任何题都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方向

首先,做题前,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看清题,读懂题。我们很多同学不会读题,只是潦草的看一遍。这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做法是,在读题的时候把题眼划出来。所谓的题眼也就是题目中的关键词,比如“下列说法有误的是”,“以下正确的是”等等正确或者错误选项的判断。

其次,不会做的题千万不要空,要有一个判断。如何判断,这就需要一个方法。比如单项选择题,一定要找准一个去选择,一般建议在B或C里选一个;多选中有的选项把握不准是否是正确的时候,最好选上。

最后,在平时的练习中,尤其是单元测试时,在选择题没有把握的时候,有时候可以与后面类似的名称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联系起来推出选择题的答案。

二、              选择题答题的具体原则方法

(一)、矛盾选项排除其一原则

即选项中如果有相互矛盾的选项,那么如果是单选题一定在矛盾选项中,多项选择题至少可以排除一个错误选项。本原则的关键点在于如何找准矛盾选项。

例题:

在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以(B)

A、      男子为中心  B、女子为中心  C、子女为中心  D、老人为中心

解:很容易看出,AB二个选项互相矛盾,故答案在AB中间。

(二)、极端选项一般不选原则

本原则与中国人的思维逻辑有关。中国人讲究中庸之道,所以,除了概念的解释外,一般包含太过绝对的言词的选项要排除。比“某某只是…..而没有……”,“某某仅仅是……不….”“某某与某某没有什么区别”等等。

例题:

下面关于夫妻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

A、      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

B、      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得目的

C、      夫妻关系不仅是重要的伦理关系,而且是重要的法律关系

D、      夫妻关系仅由伦理道德调整,不受法律调整

解:D项就是所谓的极端选项。特别要说明的是,本题还可以使用矛盾选项排除其一原则。CD就是互相矛盾的选项

(三)、与数字相符原则

即题目中如果含有有明确数字的选项,不能多选或少选。目前在婚姻家庭法考试的历年真题中,同义词替换的题还没有出现,但随着自学考试难度的增加,仍然需要警惕。

例题:

1、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说的封建“四权”是指(ABCD)

A、      政权  B、族权  C、夫权  D、神权

解:本题就算不知道正确答案,都应该全选

2、“三从四德”中四德的内容有(ABCD)

A、妇德  B、妇言  C、妇容  D、妇功

解:理由同上题

(四)、常识性错误选项排除原则

即有些选项的错误是基本常识性错误,只要具有基本的常识知识,就可以轻松的直接排除。

例题:

1、      历史充分证明,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是(ACD)

A、生产资料私有制   B、男女体质差异 

C、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  D、阶级剥削制度

解:男女体质差异是一个自然因素而不是社会因素,因而可直接排除

2、(04真)下列规定中哪些是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家庭法》新增设的(ABD)

A、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B、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和效力

C、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D、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解:在我国子女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在法律制度上不存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同的权利义务,因而C选项排除。

3、(06真)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A)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解:我国继承法顺序只是到第二顺序继承人,故本题直接排除CD选项。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4、(05真)近代社会盛行遗嘱继承,可能会不利于应该获得遗产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为了克服这一弊端,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限制遗嘱处分而设立了(A)

A、特留份制度  B、法定继承制度  C、代位继承制度  D、转继承制度

解: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的对称、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本题的前提条件是遗嘱继承,因而排除BCD。

(五)、大选项必选原则

所谓的大选项是指那些带有原则性、概括性、解释性、细节性的选项。一般来说,一见到带这样“帽子”的选项都要选。

例题:

1、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须得生活费和教育费的(B),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A、      全部  B、一部或全部  C、一部  D、一半

解:这就是所说的概括性选项。

2、(05真)在我国,旧的“入赘婚”与目前的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主要区别是(ABCD)

A、两者的性质不同      B、两者的目的不同 

C、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  D、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解:这就是所谓的原则性选项

3、(03真)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女方有下列哪种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C)

A、子女未成年期间                         

 B、丧失生育能力后

C、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D、患病期间

解:这就是所谓的解释性或细化性选项。应注意的是,有的教师将其总结为“三短一长选长”,我个人认为这个说法并不确切。单纯用长短来判断选项的正确性等于只看到表面原因而并未看到实质原因。长的选项一定要包含着原则性、概括性、解释性或细节性内容,不然,长的选项也是错误选项。

(六)、找对应关系原则

这个原则是建立在准确读题的基础上的。只要找到题中的关键词,就非常容易选出正确选项。

例题

(05真)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B)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D、借婚姻勒索财物

解:本题题眼是“财物”,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的本质区别就是是否以索取财物为目的。故本题与题眼对应的选项就是买卖婚姻

(七)、同类项共存亡原则

即同义或同类选项在单选中全不选,在多选中全选。本原则的关键点在于一定要找准同类选项。

例题

1、      结婚合意如果附解除条件或终止日期,则(C)

A、      婚姻无效  B婚姻不成立  C、所附条件和期限无效  D、婚姻效力待定

解:该题AB选项为同义选项,因为是单选,所以全不选

2、      己身的三代以内的长辈旁系血亲包括(AD)

A、      伯、叔父  B、婶母  C、姑父  D、姑母

解:本题中,婶母与姑父是己身的姻亲,所以是同类选项,全都排除,因为该题是多选题,故直接选AD

3、(04真)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D)

A、三等旁系姻亲    B、三等旁系血亲  C四等旁系姻亲  D、四等旁系血亲

解:本题中姻亲和姻亲,血亲和血亲是同类项。因为表兄弟姊妹是血亲,故直接排除AC,本题按照罗马法计算,答案是D

4、(06真)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家庭法对无效婚姻采取(B)

A、      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C、行政审批制  D、行政复合制

解:本题中行政与行政是同类项。我国对婚姻无效制度是由法院宣判的,因而不存在行政的手段。我国婚姻家庭法对无效婚姻采取的是宣告无效制。

以上就是自考婚姻家庭法选择题的基本答题方法。仍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方法很重要,但是平时扎实的学习更重要。在自考中,不仅有选择题,还有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这些题目没有扎实的基本功是根本不能做对的。

                                                                                    专业负责人: 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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