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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院关于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06-16]

西安思源学院关于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学籍管理规定

   《西安思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一学期内,不论何种原因,缺课达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者;作业、实习、实验报告完成不足本学期总数三分之二者;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者(迟到、早退三次为一学时);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成绩以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