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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发布日期:[2014-0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本科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完善教学质量监控,理顺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关系,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落实督导工作责任和有效发挥督导组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校教学督导团是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委托的教学质量督察工作,并定期将教学质量督察情况向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汇报。
第三条 教学督导分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教学督导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由学院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校教学督导团的主要任务是对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学院教学督导根据学院的工作计划开展督导工作,对学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为学院的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五条 校级督导团设团长一名,专、兼职督导员若干人。督导团成员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院级督导组可根据学院需要设组长、副组长,院督导由学院聘任,学院督导组成员由相关学科在职或退休教师组成,人数参考本院开设课程的数量确定。学院督导成员的换届或人员变动需要报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备案。
第六条 教学督导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说真话,实事求是。
(四)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年龄聘任时一般不超过70岁 。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团、院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是:
(一)为学校(学院)相关教学政策的出台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对学校(学院)的教学执行情况、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开展学校(学院)课堂教学的督导与评价工作。院督导组要确保每学期对本院(系)所开设的所有课程(任选课除外)进行听课,定期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点评与总结反馈,指导和帮助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校督导员还要对教学效果不理想的教师进行诊断性、鉴定性听课;校院督导都要密切关注与督导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的教学实践,帮助其提高水平,尽快成长。
(四)开展学校(学院)实践教学的督导与评价工作。对实验教学、实习环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进行质量监控和指导,对相关文档资料进行抽查。
(五)开展学校(学院)考试督导与评价工作,进行考场巡视,对试卷质量、试卷评阅和试卷归档等工作进行抽查。
(六)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保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七)对院(部)日常教学工作状况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八)参与学校(学院)安排的教学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工作。
(九)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和质量、学习风气等进行检查和指导。
(十)校教学督导成员作为校、院级督导工作的联络员,指导和促进院督导工作的开展。
(十一)校院教学督导要经常保持联系,校院教学督导每学期进行工作交流一次。
第八条 当督导工作需要时,教学督导团可行使以下权利:
(一)可受邀列席学校(学院)和被督导单位教学方面的相关会议。
(二)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可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文件,汇报相关工作;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三)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做法,督导团有权予以制止。
(四)督导团对被督导的教学单位或教师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责令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团可进行复查。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校教学督导团的督导工作分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学院教学督导的督导工作由学院根据需要安排,建议参照校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第十条 日常督导主要包括:值班;听课;检查实践教学;巡视教学环境;查阅档案、资料;参与有关会议和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和测试等。
第十一条 专项督导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根据学校下达的督导任务,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
(二)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评估。
(三)在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通报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督导团完成督导任务后,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与被督导单位协商改进措施。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督导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十四条 学校(学院)要对教学督导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督导人员酬金,由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提出预算列入学校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督导团成员因身体和精力状况不能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可以向学校申请辞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